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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4-008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4-02-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简称"金凤区法院")(2014)金民商初字第2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其诉铜陵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住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C座,法定代表人:薛小梅 被告:铜陵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建设新村16栋4号网点,法定代表人:甘正楼 被告: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轨道"),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纬一路,法定代表人:甘正楼 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葡萄酒销售合同;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返还原告9800箱干红、干白葡萄酒,如有差额照价赔偿;3、判令第二被告赔偿原告运费损失48,370元;4、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返还、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纠纷起因:2013年9月29日,被告铜陵公司与销售公司签订葡萄酒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铜陵公司购买销售公司各类干红、干白葡萄酒5960箱,总价值1,587,000元;交货地点为销售公司仓库,由销售公司负责托运并负担费用;付款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同日,恒盛轨道出具担保函,明确表示同意为铜陵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同意从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往来款中扣划。销售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12月5日将合同约定的全部5960箱和按照销售公司销售政策返利的3840箱,共计9800箱葡萄酒交付铜陵公司。销售公司为此支出运费48,370元。之后,销售公司获悉铜陵公司已停止经营,恒盛轨道也全面停产,并且全部财产被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鉴于铜陵公司和恒盛轨道已不能履行合同及担保义务,销售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于2014年1月向金凤区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4年1月,金凤区法院(2014)金民商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铜陵公司存放于恒盛轨道办公楼内的5960箱干红、干白葡萄酒。剩余3840箱葡萄酒的财产保全手续正在办理中。 三、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影响公司预计的2013年度业绩。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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