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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伊立浦 公告编号:2014-005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本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及广东监管局相关通知的要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公告如下: 一、首次发行时所作的目前尚未履行完毕之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简伟文承诺:自伊立浦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立邦(香港)的股权;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立邦(香港)间接持有的伊立浦电器的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承诺期限:承诺人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离职后六个月内。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曾雁、周伯添、章胜、郑德智、董守才、王启连承诺:自伊立浦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南海伊林(或南海伊拓)的股权;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南海伊林(或南海伊拓)间接持有的伊立浦电器的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承诺期限:承诺人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离职后六个月内。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注:2013年7月,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采取流通股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述承诺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以实现对公司的收购,该等交易不属于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范围。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原控股股东立邦(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确认及保证不存在与伊立浦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况;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伊立浦及伊立浦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本公司作为伊立浦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伊立浦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伊立浦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承诺期限:长期履行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佛山市南海伊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伊拓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确认及保证不存在与贵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况;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发起人股东的地位损害贵公司及贵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本公司作为贵公司发起人股东期间,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贵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承诺期限:长期履行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简伟文承诺:本人确认及保证不存在与伊立浦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况;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伊立浦及伊立浦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本人作为伊立浦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证本人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伊立浦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伊立浦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承诺期限:长期履行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简伟文承诺:本人将尽力减少本人或本人所实际控制企业与伊立浦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任何业务来往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事务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伊立浦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伊立浦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伊立浦独立董事如认为伊立浦与本人或本人所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了伊立浦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 承诺期限:长期履行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注:自2013年7月起,公司控股股东由立邦(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简伟文变更为张佳运。 二、收购时所作的目前尚未履行完毕之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38,463,380股伊立浦股份。若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发生伊立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伊立浦股份,将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伊立浦。 承诺期限:2013年7月22日至2014年7月22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梧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佳运承诺:梧桐翔宇、梧桐翔宇之控股股东梧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张佳运保证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梧桐翔宇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 承诺期限:长期履行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梧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佳运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竞争的,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转让与上市公司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尚不具备条件转让与上市公司,则承诺人将相关业务和资产委托给上市公司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转让与上市公司。保证梧桐翔宇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愿意承诺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承诺期限:长期履行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梧桐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佳运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直至避免与未来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照"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与上市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参照市场同行的标准,公允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对与上市公司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遵守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未来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愿意承诺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承诺期限:长期履行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五)其他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没有重大资产重组的计划。 承诺期限:2013年7月22日至2014年7月22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立邦(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伊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伊拓投资有限公司承诺:(1)为保证梧桐翔宇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南海伊林承诺放弃全部表决权,即:放弃伊立浦8,145,788股(持股比例为5.22%)的股东表决权;为保证梧桐翔宇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南海伊拓承诺放弃全部表决权,即:放弃伊立浦7,015,732股(持股比例为4.50%)的股东表决权。(2)一致承认梧桐翔宇为伊立浦的控股股东,张佳运为伊立浦的实际控制人;一致确认立邦香港、南海伊林、南海伊拓三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立邦香港单独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立邦香港自身及其股东暨前述两者的一致行动人,不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伊立浦股份;一致承诺其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各自所持有的伊立浦的股份时,梧桐翔宇在同等交易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但立邦香港按上述减持方式分别向其关联方转让股份且关联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下立邦香港全部承诺的情形除外。 承诺期限:长期履行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分红承诺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承诺: 1、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2012年-2014年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承诺期限:2014年12月31日。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遵守了上述承诺。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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