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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1 股票简称:七星电子 公告编号:2014-001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七星电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截至2013年底的承诺及履行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上市前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北京硅元科电微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自第二年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竞业禁止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确认及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主营业务(除七星电子外)目前与七星电子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地同业竞争,将来也不从事与七星电子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本公司在实际控制七星电子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主营业务(除七星电子外)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发展或投资与七星电子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不利用对七星电子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发展或投资与七星电子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以及损害和可能损害七星电子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1)本公司确认及保证目前与七星电子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将来也不从事与七星电子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本公司持有七星电子股份期间,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发展或投资与七星电子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不利用对七星电子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发展或投资与七星电子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以及损害和可能损害七星电子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2)2012年3月9日,控股股东七星集团就其在匈牙利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格林斯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斯乐")所经营业务承诺如下: ① 在格林斯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的市场化经营能力时,本公司将把格林斯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业务及资产注入七星电子。 ② 本公司承诺继续严格履行2006年7月6日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在将来不从事与七星电子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承诺期限:2012年3月9日至格林斯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的市场化经营能力时。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该项承诺中的承诺期限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文件中对"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的规定。公司后续将就此事与控股股东及相关方进行磋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监局的监管要求予以规范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除控股股东就其全资子公司格林斯乐的承诺不符合监管指引的要求外,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均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承诺和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 特此公告。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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