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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4-006号TitlePh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指引及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的通知》要求,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产丽星")对自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的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对截止2013年12月31日,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披露如下:

  一、已到履约时限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均能在承诺履行期内严格遵守承诺,没有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发生,也不存在超过期限未完成的承诺事项。

  二、尚在履行的承诺事项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现时及将来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权益)从事与通产丽星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承诺签署日期:2007年9月1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2)如果出现法院执行深圳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通产丽星应分得的1998年度前7,831,266.45元红利的情况,将给予通产丽星等额补偿。

  承诺签署日期:2007年9月1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3)如果出现法院判决并执行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通产丽星1999年、2000年、2001年1-11月的红利的情况,将给与通产丽星等额补偿。

  承诺签署日期:2007年9月1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4)如果通产丽星分别于2005年、2006年获得的高新企业所得税财政补贴436,100元、491,400元今后被有关部门追缴,将给予通产丽星等额补偿。

  承诺签署日期:2007年9月1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5)在通产丽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如果通产丽星于2004年、2005、2006年获得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款项23,088元、945,424元、101,570元今后被有关部门追缴,将给予通产丽星等额补偿。

  承诺签署日期:2007年9月1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正持续履行中,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承诺履行能力分析:承诺人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是隶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国有企业,注册资本6亿元,截止2012年末资产总额35.31亿元,净资产28.45亿元,有能力履行相关承诺。

  承诺履约风险:控股股东及其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权益在上市公司之外进行相关行业的投资。

  承诺履约风险对策:加强对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定期了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在公司以外的投资情况。

  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如出现不能履行上述承诺情形,控股股东应予以纠正,如不及时纠正视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依照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处理。

  2、其他股东深圳市丽源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源祥)承诺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现时及将来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权益)从事与通产丽星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承诺签署日期:2007年9月18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正持续履行中,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履约能力分析:能严格按承诺履行

  履约风险:不履行承诺

  履约风险对策:加强对丽源祥股东等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依照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处理。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丽源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江宁、成若飞、刘如强、彭晓华、赖小化、陈文涛及原董事陈寿、原监事张雅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签署日期:2008年3月6日

  承诺期限:上述人员任职期间至离职后半年内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正持续履行中,承诺人严格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履约能力分析:能严格按承诺履行

  履约风险:不履行承诺

  履约风险对策:加强对承诺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上述承诺人是通过丽源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转让公司股份需通过丽源祥实施,丽源祥股东会已形成决议,减持通产丽星股票需持股2/3以上丽源祥股东同意方能实施。

  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二)再融资承诺

  1、主要股东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1)控股股东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承诺签署日期:2012年5月18日

  承诺期限:2013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3日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正在持续履行中,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履约能力分析:能严格按承诺履行。

  履约风险:无风险。

  履约风险对策: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55,040,000股股份已于2013年5月2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锁定,2016年5月3日前不能上市流通。

  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不适用。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承诺签署日期:2013年4月15日

  承诺期限:2013年5月3日至2014年5月3日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正持续履行中,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履约能力分析:能严格按承诺履行

  履约风险:无风险

  履约风险对策: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分别认购的股份已于2013年5月2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锁定,2014年5月3日前不能上市流通。

  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不适用。

  (3)公司承诺

  通产丽星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A、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B、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C、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承诺签署日期:2013年5月3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正持续履行中,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履约能力分析:能严格按承诺履行

  履约风险:不履行承诺

  履约风险对策:加强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制度。

  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公司承诺

  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及于2012年7月20日召开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作出了股东回报的相关承诺:

  1、未来三年(2012-2014年),公司将继续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未来三年(2012-2014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如果未来三年(2012-2014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4、未来三年(2012-2014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7月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承诺履行能力分析:能够严格履行,公司2012年度现金分红7,742,068.68元,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2010、2011、2012年连续三年内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合计33,548,964.28元,为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6.63%,符合股东回报规划。

  承诺履约风险:公司当年度盈利且可分配利润为正数时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比例比上述股东回报规划低。

  承诺履约风险的对策: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公司监事会可依照职权要求董事会及管理层予以纠正,如不纠正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任职期间至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正持续履行中,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履约能力分析:能按承诺履行

  履约风险:不履行承诺

  履约风险对策:加强对承诺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承诺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不适用。

  (五)其他承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0年9月27日、2010年9月26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承诺如下:

  1、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4、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单位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②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③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牟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 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④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 立性,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之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并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

  6、本单位保证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公开声明与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7、本单位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8、本单位同意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 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单位提出的任何问题,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 副本,并委派法定代表人出席本单位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9、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 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10、本单位因履行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签署日期:

  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7日签署

  深圳市投资控投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6日签署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上述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正持续履行中,承诺人严格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履约能力分析:能严格按承诺履行

  履约风险:不履行承诺

  履约风险对策:加强对承诺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处理。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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