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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2-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4-010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14年1月2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2月13日上午10点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2月12日-2014年2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2月12日15:00 至2014年2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665,17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1.5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469,62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1.4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5,55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10%。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李庆跃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卢胜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补充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13,22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反对4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弃权108,05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8%。 (二)《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485,42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0%;反对179,75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锦天城)接受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2月13日上午10:00在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 555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9,469,6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4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95,5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59,665,1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50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4年2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审议《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补充说明>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补充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513,2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5 %;反对 43,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 %;弃权 108,0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 %。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485,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0 %;反对 179,75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卢胜强 负责人:吴明德 经办律师:苏丽丽 2014年2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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