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4-003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就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及公司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及履行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公司(其后更名为"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作出如下主要承诺: 1、作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期间,将不从事与公司经营的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第一大股东未来经营的业务若与公司经营的业务发生重合及可能构成竞争,第一大股东同意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第一大股东所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第一大股东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3、如因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第一大股东将对公司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经核查,第一大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与公司同业竞争;该承诺处于继续履行中。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2006年12月,李绍宗、杜小华、王士敏、刘瑞川、刘金利、张平、申屠江民分别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经核查,上述承诺主体严格履行承诺;该承诺处于继续履行中。 2、公司自然人股东吉清、梁正、李国祥于2006年12月分别承诺:对于其各自因受让金建中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送红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在金建中对其受让信托受益权事宜作出书面确认之前,不会转让该部分股份。 经核查,上述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该承诺处于继续履行中。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2013年3月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向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以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剑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发行对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5,420,000股,并于2013年3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013年3月,发行对象--公司第一大股东作出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剑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作出如下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股份锁定期内,因本次发行的股份而产生的任何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拆细、派送红股等方式增加的股份)也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经核查,上述承诺主体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该承诺处于继续履行中。 三、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2月14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