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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2-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4-006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01月24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02月12日在公司301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会议由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2014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

11票同意, 000票弃权, 00票反对

决议:公司全体董事同意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度分别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光大银行天津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民生银行天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招商银行津天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汇丰银行天津分行)等五家银行申请合计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捌拾万元(¥16,780万元)融资额度合同的续签继续提供融资额度100%的如下担保: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币别:人民币

序号融资银行融资额度额度合同期限担保期限担保

类型

担保

金额

担保方式:

签署担保合同

1、光大银行

天津分行

5,000万元一年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

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融资额的100%。《最高额保证合同》

2、

民生银行

天津分行


2,000万元


一年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3.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融资额的1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3、浦发银行

天津分行

3,000万元一年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融资额的100%。《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2年版)

4、招商银行

天津分行

3,000万元一年自所签订的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日另加两年,任一项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融资额的100%。《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5、汇丰银行

天津分行

3,780万元一年自《有限责任公司保证》签署之日起至银行收到保证人或保证人的清算人或接管人关于终止本保证书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日历月期间届满。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融资额的100%。《有限责任公司保证》
上述循环融资额度合计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捌拾万元(¥16,780万元),有效期均为一年,融资额度项下包含人民币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押汇、进口贷款、外币贷款等各种单项授信业务,实际业务内容将依天津信隆与各家银行签订的融资额度合同及该融资额度合同项下各种单项授信业务的具体相关合同及文件约定内容办理。

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各家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书、相关合同及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0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 2014-007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01月24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02月12日11:00-11:30在公司301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雪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2014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

3票同意, 000票弃权, 00票反对

决议:公司全体监事同意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度分别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光大银行天津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民生银行天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招商银行津天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汇丰银行天津分行)等五家银行申请合计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捌拾万元(¥16,780万元)融资额度合同的续签继续提供融资额度100%的如下担保: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币别:人民币

序号融资银行融资额度额度合同期限担保期限担保

类型

担保

金额

担保方式:

签署担保合同

1、光大银行

天津分行

5,000万元一年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融资额的100%。《最高额保证合同》

2、

民生银行

天津分行


2,000万元


一年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3.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融资额的100%。

《最高额保证合同》

3、浦发银行

天津分行

3,000万元一年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融资额的100%。《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2年版)

4、招商银行

天津分行

3,000万元一年自所签订的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日另加两年,任一项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融资额的100%。《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5、汇丰银行

天津分行

3,780万元一年自《有限责任公司保证》签署之日起至银行收到保证人或保证人的清算人或接管人关于终止本保证书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日历月期间届满。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融资额的100%。《有限责任公司保证》
上述循环融资额度合计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捌拾万元(¥16,780万元),有效期均为一年,融资额度项下包含人民币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押汇、进口贷款、外币贷款等各种单项授信业务,实际业务内容将依天津信隆与各家银行签订的融资额度合同及该融资额度合同项下各种单项授信业务的具体相关合同及文件约定内容办理。

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各家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书、相关合同及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0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4-008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连带责任。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0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经全体参会董事投票表决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提供续保》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同意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隆)2014年度分别向五家银行申请循环融资额度合计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捌拾万元(¥16,780万元)的续签,继续提供融资额度100%的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授权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各家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书、相关合同及文件。

此项担保因不涉及关联交易,且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低于70%,根据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信隆为公司持股66.14%的控股子公司,为应其经营发展的需要,2012年至2013年间分别向五家银行: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简称:光大银行天津分行)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简称:民生银行天津分行)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简称: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5、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简称:汇丰银行天津分行)

申请了合计人民币15,580万的循环融资额度,依2012至2013年度间公司各次董事会议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代表公司与该五家银行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其提供了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融资银行融资额度董事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对外担保

公告日期

合同/担保到期日
1、光大银行天津分行3,800万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2年9月25日2012年9月27日2013年10月10日
2、民生银行天津分行2,000万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2年9月25日2012年9月27日2014年3月15日
3、浦发银行天津分行3,000万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3年4月24日2013年4月26日2014年3月15日
4、招商银行天津分行3,000万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3年4月24日2013年4月26日2014年5月22日
5、汇丰银行天津分行3,780万元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3年12月19日2013年12月23日2015年1月2日

(相关公告已刊登于公司指定的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与《证券时报》)

上述融资额度合同有效期均为一年,将于2014年内先后到期。天津信隆结合其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拟在2014年上述循环融资额度合同到期后分别向原五家银行申请续签,同时将光大银行天津分行的融资额度由¥3,800万元提高为¥5,000万元,并向公司申请为其上述续签继续提供担保。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董事同意为天津信隆拟于2014年度申请合计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捌拾万元(¥16,780万元)循环融资额度合同的续签继续提供融资额度100%的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

二、融资额度及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币别:人民币

序号融资银行融资额度额度合同期限担保期限担保

类型

担保

金额

担保方式:

签署担保合同

1、光大银行

天津分行

5,000万元一年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

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融资额的100%。《最高额保证合同》
2、民生银行

天津分行

2,000万元一年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3.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

限届满日。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融资额的100%。《最高额保证合同》

3、浦发银行

天津分行

3,000万元一年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

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融资额的100%。《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2年版)

4、招商银行

天津分行

3,000万元一年自所签订的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日另加两年,任一项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融资额的100%《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5、汇丰银行

天津分行

3,780万元一年自《有限责任公司保证》签署之日起至银行收到保证人或保证人的清算人或接管人关于终止本保证书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日历月期间届满。最高额公司连带保证融资额的100%《有限责任公司保证》

上述循环融资额度合计人民币壹亿陆仟柒佰捌拾万元(¥16,780万元),有效期均为一年,融资额度项下包含人民币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押汇、进口贷款、外币贷款等各种单项授信业务,实际业务内容将依天津信隆与各家银行签订的融资额度合同及该融资额度合同项下各种单项授信业务的具体相关合同及文件约定内容办理。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年3月30日

3、注册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

4、法定代表人: 廖学金

5、注册及实收资本:美元叁仟陆佰壹拾万元

6、经营范围:自行车及部件、电动自行车及部件、运动器械及部件、体育用品、玩具、钢管、不锈钢管、管件加工、生产、销售;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制品、塑料制品及五金制品的批发、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不涉及国营你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7、股 东 投资金额 持股比例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美元2387.81万元 66.14%

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 美元 318.38万元 8.82%

利田发展有限公司 美元 903.81万元 25.04%

8、天津信隆2012年营业收入总额19,171万元(经会计师审计);2013年营业收入总额已达32,326万元(未经审计),营业收入稳定成长。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流动资产人民币17,035万元,非流动资产人民币26,820万元,资产总额人民币43,855万元;流动负债人民币16,626万元,非流动负债人民币12,339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28,965万元;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人民币14,890万元(上列2013年度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

9、天津信隆自2011年10月正式投产营运来,营业额及业绩状况逐月持续增长。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

为支持天津信隆进一步发展及满足其日常经营周转的需要,保证天津信隆运营资金

的需求,协助天津信隆加快业务发展、加速创造经营效益,回报股东。

2、董事会意见

(1)、公司全体董事认为:天津信隆为公司持股66.14%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自2011

年10月正式投产营运以来,营业额和业绩状况持续增长,天津信隆为应日常经营周转的需要,向银行申请融资借款,保障天津信隆运营资金需求,公司继续为其提供贷款额度100%的担保有助于天津信隆加快业务发展、加速创造经营效益,回报股东。作为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控制天津信隆的经营管理,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2)、天津信隆其它合资方南京华钢五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82%,因持股比例较小需对本次担保事项相应承担担保金额偏小,影响较小,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故由公司全额承担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止本披露日止,含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已审批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肆亿捌仟壹佰肆拾万元(¥48,140万元),其中公司对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肆亿捌仟壹佰肆拾万元(¥48,14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174,346,091.9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73%。

2、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金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

3、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零元。

4、截止本披露日止公司及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其他

担保公告首次披露后,公司将持续及时披露担保的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02月12日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民生银行天津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4、浦发银行天津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2012年版)

5、招商银行天津分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6、汇丰银行天津分行《有限责任公司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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