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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449 股票简称:国星光电 公告编号:2014-002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星光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主体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正常履行,未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形。目前,公司及相关主体正在履行的承诺共有4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前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原董事余彬海、李大荣、周煜,监事蔡炬怡、黎颖华承诺: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承诺期限:承诺签署之日至离职后的18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上述承诺。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2013年10月8日,公司换届选举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垚浩、王森、雷自合、陈锐添、李奇英、吴青、杨雷、付国章、李绪锋、宋代辉、闫兴、汤琼兰、李程、魏翠娥、刘迪)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如实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数额及其变动情况。 2、本人在国星光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国星光电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本人在申报从国星光电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国星光电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国星光电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国星光电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承诺签署之日至离职后的18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上述承诺。 三、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发行前全体48名发起人股东出具了《股东不竞争承诺》: 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国星光电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不利用持股关系做出损害国星光电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保障国星光电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充分尊重国星光电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利,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国星光电《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诚信、勤勉责任。本公司/本人将善意地履行义务,不利用持股关系就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国星光电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做出损害国星光电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国星光电必须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国星光电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承诺期限:承诺签署之日至发起人股东不再持有国星光电股票之日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日,承诺人遵守上述承诺。 四、现金分红承诺 公司在2012年6月27日披露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中承诺: 1、分配方式 公司将采取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分红方式,亦可采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分红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分配股利。 2、最低分红比例 如公司确定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若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5%的,则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3、分配期间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建议公司进行年度分配或中期分配。 承诺期限:三年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日,公司履行了上述承诺,并积极回报股东。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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