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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本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文件精神,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要求,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就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茅惠新、茅惠新控制的尤夫纺织、尤夫丝带以及全体股东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将继续不直接或通过其他公司间接从事构成与股份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本公司/本人控股企业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公司/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股的企业将不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股的企业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股份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关于规范资金往来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茅惠新及其配偶叶玉美、胞弟茅惠忠就关于规范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在与股份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股份公司资金。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股份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股份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股份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包括: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股份公司的资金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出具了《承诺函》,承诺: 1、监督公司实际控制人茅惠新先生及其近亲属切实履行其承诺事项,以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 2、监督公司严格执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规则》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 3、若发生关联方违反公司有关制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承担连带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承诺事项外,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公司承诺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也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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