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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04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要求,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截至 2013年底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培服,股东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雷石天一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承诺期限:36个月。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上述承诺人均严格遵守了承诺。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遵守了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培服承诺: 1、本人保证现时不存在经营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2、本人保证将不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参与投资生产、研究和开发任何对股份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相同或相似或可替代的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保证及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股份公司股东为止。 4、自本保证及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作出的保证及承诺即为不可撤销。 股东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现时不存在经营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2、本公司保证将不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参与投资生产、研究和开发任何对股份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相同或相似或可替代的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保证及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作为股份公司股东为止。 4、自本保证及承诺出具之日起,本公司作出的保证及承诺即为不可撤销。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上述承诺人均严格遵守了承诺。 三、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吴培服,股东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杜绝一切非法占用股份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股份公司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股份公司《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上述承诺人均严格遵守了承诺。 四、关于增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培服先生计划在6个月内(自2013年11月11日起计算)以自身名义,根据市场情况陆续增持不超过占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且最少不低于100万股(含此次已增持股份在内)。 承诺期限:6个月。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上述承诺人严格遵守了承诺。 五、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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