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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4-003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和浙江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的要求,公司对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 (1)公司董事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谢瑾琨先生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时间:2008年5月26日。 承诺期限:任职期间及离任后18个月内。 (2)公司实际控制人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集团")的股权,也不由伟星集团回购该部分股权。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临海慧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星发展")的股权,也不由慧星发展回购该部分股权。 承诺时间:2008年5月26日。 承诺期限:截止2015年3月18日。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伟星集团和实际控制人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承诺: ①已将伟星集团所有与建材生产及销售相关的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伟星集团保留的业务、或控股、参股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股份公司业务不存在任何同业竞争。 ②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营或与他人合资、合作、参股经营)从事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的企业,也不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或在上述企业或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并愿意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承诺时间:2008年1月1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3、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 伟星集团和实际控制人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承诺: ①伟星集团、章卡鹏、张三云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②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③承诺不通过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进行有损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承诺时间:2008年1月1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4、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 伟星集团承诺:伟星集团及关联方不以任何非经营形式占用股份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资金。 承诺时间:2009年8月30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二)股权激励所作承诺 公司就股权激励有关事宜的承诺: 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承诺时间:2011年7月19日。 承诺期限:截止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所有承诺。 二、专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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