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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荣丰控股 公告编号:2014-09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监管指引所述的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对公司及相关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2008 年 1 月 22 日,公司公告《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摘要》中,母公司之控股公司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宫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1、上海宫保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不在上市公司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一地区直接和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 2、如果上市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上海宫保及其控制的企业已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上海宫保同意上市公司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权。 3、对于上市公司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上海宫保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除非上市公司同意不再从事该等新业务并书面通知盛世达,否则上海宫保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该承诺为长期承诺,现仍在正常履行中。 二、2008 年 1 月 22 日,公司公告《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中,母公司控股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盛毓南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在上市公司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一地区直接和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 2、如果上市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已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同意上市公司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权。 3、对于上市公司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及其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除非上市公司同意不再从事该等新业务并书面通知本人,否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该承诺为长期承诺,现仍在正常履行中。 三、2008 年 1 月 22 日,公司公告《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中,第一大股东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1、盛世达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不在上市公司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一地区直接和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住宅类房地产开发业务。 2、如果上市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盛世达及其控制的企业已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盛世达同意上市公司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权。 3、对于上市公司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盛世达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除非上市公司同意不再从事该等新业务并书面通知盛世达,否则盛世达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该承诺为长期承诺,现仍在正常履行中。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承诺和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事项。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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