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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2014-013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置业"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2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14年2月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高继胜先生主持,经参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2014-014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4年2月13日,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凯贸易公司")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稠州商业银行")申请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公司以持有位于沈阳苏家屯区雪松东路 104-1 号的房产为本次蓝凯贸易有限公司向稠州商业银行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房产总建筑面积为 69,412 平方米。

  根据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及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在2013年4月17日起至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止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总额为34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对蓝凯贸易公司授权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0,000万元。

  本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蓝凯贸易公司向稠州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上述授权范围以内,符合担保条件,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蓝凯贸易公司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出资6,4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80%;浙江莱茵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出资1,6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20%。

  蓝凯贸易公司注册地:杭州市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陶椿;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及装饰材料、橡胶、塑料、油脂、纸浆、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纺织原料、陶瓷、玻璃制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包装材料、文教用本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农副产品(不含食品)、苗木(不含种子)的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截止2012年12月31日,蓝凯贸易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420.91万元,2012年营业收入53,864.64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

  担保金额:5,000万元

  担保期限:1年

  (最终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蓝凯贸易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为蓝凯贸易提供担保主要为支持其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目前蓝凯贸易经营情况较好,内控制度完善,公司可有效监控该公司的各项经营运作。上述借款偿还风险可控,公司对蓝凯贸易提供上述担保是较为安全且可行的,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同意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4年2月14日,除本项担保外,公司尚有以下担保:

  1、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莱骏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人民币2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4年2月14日,实际借款余额5,700万元。本次担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0.97%,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6.55%。

  2、公司为合营公司杭州中尚蓝达置业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借款1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4年2月14日,实际借款余额12,500万元。本次担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2.13%,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4.37%。

  3、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扬州莱茵西湖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建投信托有限公司借款8,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36%,占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9.20%。

  4、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借款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0.52%,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44%。

  5、公司为子公司杭州莱茵达枫潭置业有限公司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10%,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4.50%。

  6、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向华一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借款1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4年2月14日,实际借款余额11,708.324万元。本次担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99%,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3.46%。

  7、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借款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0.68%,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60%。

  8、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莱茵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5,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6.09%,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1.17%。

  9、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0.85%,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75%。

  10、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0.26%,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72%。

  1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枫郡置业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借款26,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4.42%,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9.90%。

  1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泰州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向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2.55%,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7.25%。

  13、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0.34%,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3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及违规担保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蓝凯贸易公司的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蓝凯贸易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目前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蓝凯贸易与稠州商业银行所签署的各项借款协议。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2014-015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4〕20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截至2013年底和本公告披露日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所持的股东公司股权不超过本人持有股权总数的25%;若本人从股份公司离职,则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东公司的股权。

  承诺期限: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离职后的六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07年公司实施非公开股份购买资产期间,公司控股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控股集团")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莱茵达控股集团自身将不再从事房地产业务,未来所有房地产业务将全部交由莱茵置业经营。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莱茵达控股集团将认真履行前述承诺并在其作为莱茵置业第一大股东期间未来不会再以参股、控股、联营、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直接、间接或代表任何人士、公司或单位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继胜先生也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高继胜先生在其作为莱茵置业实际控制人期间未来不会再以参股、控股、联营、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直接、间接或代表任何人士、公司或单位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的开发及销售业务,未来所有房地产业务将全部交由莱茵置业经营。

  莱茵达控股集团及高继胜先生共同承诺:若莱茵达控股集团及高继胜先生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做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关于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份期间的承诺事项

  2013年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项中,公司控股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通过上述定价方式无法产生发行价格,则莱茵达控股集团按本次发行的底价,即 3.00 元/股的发行价格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承诺期限:至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结束。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正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2014-016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4年2月14日下午14:5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2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2月14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2月13日15∶00至2014年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2月10日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黄国梁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总数为316,216,0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171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总数为315,565,2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0683%。

  (三)、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总数为650,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3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表决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杭州高胜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15,995,715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3%;

  反对49,65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弃权170,70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吕晓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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