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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346 股票简称:大橡塑 公告编号:临2014-004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49,342,10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价格:6.08元/股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4年2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3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13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程序 2013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大橡塑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大国资预财[2013]23号),原则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2013年8月14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13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8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983 万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情况 1、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49,342,105股 3、股票面值:1元 4、发行价格:6.08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3年1月2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价格不低于6.02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6.08元/股,为发行底价的101.00%。 5、募集资金额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8.40元,扣除发行费用12,549,342.1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7,450,656.29元。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14年1月2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110072号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截止2014年1月27日,申银万国证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开设的专项账户收到4家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为299,999,998.40元。 2014年1月28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000065号验资报告,确认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的募集资金金额到账。根据验资报告,截止2014年1月28日,本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8.40元,扣除发行费用12,549,342.1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7,450,656.29元。 2、股份登记情况 2014年2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登记托管手续。 (四)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 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律师事务所意见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如下:“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及核准;本次发行最终对象之主体资格、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及配售程序、方式与结果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开、公正及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本次发行询价及配售过程中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注: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基本信息 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6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住所: 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2、上海正海国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正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沈洪良)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1601-2室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3、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4、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 贰拾亿元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9层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比较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列表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2014年2月12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将如下所示: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发行前股本结构截至2013年12月31日):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公司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提升,融资能力得以提高,资产结构合理。 (二)股份变动对主要财务指标(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发行股票共计49,342,105股。以2013年三季度财务数据为基础模拟计算,公司本次发行前后每股净资产及每股收益如下:
注:每股收益按照2013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除以本次发行前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前每股净资产按照2013年9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2013年9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后的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投向公司的主营业务,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巩固现有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行业地位,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五)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股票发行前,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本次股票发行后,本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独立性情况将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而发生改变。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而且该等投资者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产生影响。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保荐代表人:张圩、袁樯 项目协办人:尹永君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54047982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辉 经办律师:包敬欣、马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丽苑大厦5层 电话:0411-82592321 传真:0411-82809183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梁春 经办会计师:高影、孙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电话:0411-82819300 传真:0411-82813033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验资报告》; (二)《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三)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四)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大橡塑 编号:临2014—005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81 号)核准,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983万股新股。公司于2014年1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9,342,105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6.0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9,999,998.4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549,342.1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7,450,656.2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4]000065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周水子支行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周水子支行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账号为21201500300050003822。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周水子支行(乙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201500300050003822,截至2014年1月28日,专户余额为287,999,998.4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连大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圩、袁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对保荐代表人或丙方指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橡塑 股票代码:600346 信息披露义务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4年2月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章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注册号码:440301501140398 组织机构代码:05899348-X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主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期限:永续经营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71788478X 主要股东: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未有在上市公司任职。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非公开发行认购大橡塑29,000,000股。持有目的是基于对大橡塑企业价值和前景预测来进行股权投资,以获得股票增值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公开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大橡塑0股。大橡塑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9,342,105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认购其中的2,90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大橡塑2,900万股,持有大橡塑股份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9.99%。 有关大橡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详细情況,请参考大橡塑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08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大橡塑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大橡塑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价格不低于 6.02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況,对有效申购进行累计统计,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为6.08元/股。 三、本次发行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大橡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发行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大橡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己经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无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五、转让限制或承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大橡塑非公开发行的2,9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流通转让。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除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外,最近一年及一期,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情况,也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大橡塑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买卖大橡塑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权认购协议 4、本报告书文本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投资者也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第八节 相关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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