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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38 证券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14-001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信息披露指定媒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扩大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覆盖面,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决定增加《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自本公告日起,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02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38 证券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14-002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下称"监管指引")和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本公司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严格自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现相关承诺方出现违反承诺及逾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承诺 1、公司于2004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所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人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自然人股东徐明波先生分别于2003年10月21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函》。 承诺时间:2003年10月21日 承诺期限:长期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徐明波先生变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徐明波先生于2011年4月28日行权1,230,000份股票期权(除权前)导致其变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时作出了以下承诺: (1)为确保公司与控股股东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第一大股东徐明波先生于2011年5月7日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2)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一大股东徐明波先生于2011年5月7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为确保关联交易公平合理并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决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第一大股东徐明波先生于2011年5月7日出具了《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时间:2011年5月7日 承诺期限:徐明波先生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关于股份转让限制的承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从股份公司离职,则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从股份公司离职,则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时间:承诺人被选任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 承诺期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及其离职后十八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在职及离职承诺人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减持了本公司股份60,000股,以至于其自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7月9日期间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达到了本公司总股本的1%。在该次减持后,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有资金需求预计至2013年12月31日减持总数将不超过本公司现有总股本的1%,并承诺自该次减持之日起连续六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低于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 承诺时间:2013年7月9日 承诺期限:2013年7月9日至2014年1月9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并完成了上述承诺。 三、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除上述承诺履行情况外,截止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本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或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02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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