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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码:2014-003TitlePh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要求,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经梳理自查,截止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作出的承诺均正常履行,未出现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和/或该等承诺主体违反承诺的情况。

  现将截止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披露如下:

  一、 关于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起人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的期限为自公司上市日(2014年1月29日,下同)起36个月内,截止公告日,该承诺正常履行。

  (二)本公司股东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万坤、郭光华、庄文鑫、李庆贺、朱君飞、黄孝铭、童建才、潘子彪、计森林、倪乐军、倪枫、江娇君、冀玲慧、林贝(女)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的期限为自公司上市日起36个月内,截止公告日,该承诺正常履行。

  (三)公司其他股东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润弘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善求、陈亨明、李小林、连克俭、王世夫承诺: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的期限为自公司上市日起12个月内,截止公告日,该承诺正常履行。

  (四)公司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信福、林平、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万坤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长期有效,截止公告日,该承诺正常履行。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的期限为自公司上市日起6个月内,截止公告日,该承诺正常履行。

  (六)发起人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承诺: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数量区间为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5%-10%(含本数),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20%。

  除发起人股东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的期限为自承诺人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截止公告日,该承诺正常履行。

  (七)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承诺: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其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长期有效,截止公告日,该承诺正常履行。

  (八)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林仙明、钟小头、林信福、林平、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承诺:上述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长期有效,截止公告日,该承诺正常履行。

  二、 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制定《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公司将于第20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收盘后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无先后顺序):

  1、公司应自启动日起2个交易日内,组织召开公司业绩发布会或投资者见面会,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如公司情况满足监管机构对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之规定,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增持计划,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股份,每次增持的股份数量区间为启动日股本总额的0.1%-0.3%(含本数),增持价格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启动日起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本次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公告次日起,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开始实施本次增持计划。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履行增持计划。

  公司应将已做出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

  3、如公司情况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行为之规定,公司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回购公司A股股票,每次回购的股份数量区间为启动日股本总额的0.5%-1%(含本数),回购价格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公司应在启动日起的5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个工作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履行回购计划。

  4、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已书面通知公司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人员通知的拟增持股份总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2、本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后,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拒不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的承诺期限为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截止公告日,承诺正常履行。

  三、 关于本次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如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上述回购事项已经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届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公司将按照上述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次日起,实际履行回购义务。

  2、如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

  上述赔偿事项已经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届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公司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具体赔偿方案,包括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内容。赔偿方案将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次日起开始实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及钟小头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指示其选举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同时将购回本次发行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发生),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购回行为将与公司回购全部新股的行为同时完成。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长期有效,截止公告日,该承诺正常履行。

  四、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作出以下承诺: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后根据相关股东承诺锁定所确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服从和满足所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拟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减持:

  (一)每次减持时,每名股东按公司上市时各自持股数量的比例等比例进行减持,任一股东不得单独减持。

  (二)合计减持数量区间为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5%-10%(含本数),减持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并要求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其余股份予以继续锁定,锁定期两年。

  (三)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的120%,减持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

  (四)将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

  但如预计未来1个月内减持数量将超过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的,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

  (五)每次减持均严格履行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违反本意向进行减持的,全部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七)公司上市后其依法新增的股份及公司依法被收购时其所持股份的处理适用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不受本意向约束。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期为公司上市后承诺人所持股份承诺锁定所确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截止公告日,该承诺正常履行。

  五、 关于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承诺

  (一)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规划制定与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股东(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定的方案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股东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未来三年(2014-201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如下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的"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母公司报表数。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单一年度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额的30%。

  5、现金分红的间隔期

  未来三年(2014-2016年)中,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7、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募投项目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在每次进行利润分配前,认真研究、论证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判断公司所处阶段,并选择适用相应现金分红政策。

  8、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9、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批准。

  10、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全体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监督。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的承诺期为2014-2016年度,截止公告日,该承诺正常履行。

  六、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承诺:

  (一)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促使经本人提名的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本人承诺,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将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人控制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与公司发生新的关联交易。若公司与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在未来的经营活动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的,本人将促使此等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并且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有利地位,就公司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为,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作出侵犯公司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议或决定;

  (三)对于在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公司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作出赔偿。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有权暂扣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之应付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事项消除。若本人未能及时赔偿公司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公司有权在暂扣的现金分红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长期有效,截止公告日,该承诺正常履行。

  七、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目前不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以下合称"竞争性业务")的情形;

  (二)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其他方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性业务;也不会投资于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它机构、组织,以避免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三)不会促使其他可能的竞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竞争性业务;在任何情况下,当可能的竞争方发现自己从事竞争性业务时,可能的竞争方将自愿放弃该业务;

  (四)可能的竞争方不会向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它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管道、客户信息支持。

  (五)如公司未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而与可能的竞争方及可能的竞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产生或可能产生同业竞争情形,可能的竞争方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避免竞争:A、停止生产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业务;B、将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依法注入到公司;C、将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六)如可能的竞争方及可能的竞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来开展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可能的竞争方保证将按照该项业务所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金额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可能的竞争方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有权暂扣共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如可能的竞争方未能及时赔偿公司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或开支,公司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按比例取得该等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长期有效,截止公告日,该承诺正常履行。

  八、 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发起人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承诺:

  如公司将来被任何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全部或部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公司发起人股东保证将代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暂扣发起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对应之应付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后再予以支付。若公司已先行支付的,公司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按比例取得与其先行支付的费用相等金额的补偿。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长期有效,截止公告日,该承诺正常履行。

  九、 关于公司设立时实物资产未履行评估程序的承诺

  公司发起人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承诺:

  如公司将来被任何有权机关追究当时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等程序瑕疵的法律责任而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发起人股东保证将代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暂扣共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对应之应付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后再予以支付。若公司已先行支付的,公司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按比例取得与其先行支付的费用相等金额的补偿。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长期有效,截止公告日,该承诺正常履行。

  十、 关于租赁集体土地的承诺

  公司发起人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承诺:

  若将来公司所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厂房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则上述发起人股东承诺承担公司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及费用,并弥补公司在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若公司因土地租赁协议等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任何第三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则上述发起人股东承诺承担公司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或费用,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暂扣发起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对应之应付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后再予以支付。若公司已先行支付的,公司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按比例取得与其先行支付的费用相等金额的补偿。

  上述承诺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17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述承诺长期有效,截止公告日,该承诺正常履行。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人未发生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形。经核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也不存在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2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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