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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5版)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63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4只,其中封闭式3只,开放式311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九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3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a、恒富A份额、恒富B份额均代销的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牛峰

  电话:010-85108223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 www.pingan.com.cn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 www.cbhb.com.cn

  (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400-696-2999、021-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8)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联系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电话: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96588)

  公司网址: www.hsbank.com.cn

  (9)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王璇

  客户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站:www.4001961200.com

  (1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0551-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公司公司网址:www.hazq.com

  (1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宋旸

  电话:010-83561070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1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1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1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址:www.nesc.cn

  (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2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2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25)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2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9)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3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3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b、仅代销恒富A份额的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陈大毅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黎明、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129号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李勤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富A和恒富B,所有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恒富A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恒富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恒富B享有,亏损以恒富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富B承担。

  二 、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经登记机构确认后的恒富A、恒富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恒富A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但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除外),恒富B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在恒富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恒富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恒富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富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恒富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恒富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本基金将以恒富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恒富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恒富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如果恒富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恒富A、恒富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三、 恒富A的运作

  1.恒富A的收益

  恒富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恒富A的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并于次日公告;

  计算公式如下:

  恒富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4+利差

  其中,计算恒富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恒富A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恒富A的年约定收益率。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约定并公告首个恒富A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其后在每个恒富A的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确定恒富A下一个六个月封闭期内适用恒富A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并于次日公告。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1%(含)。 恒富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富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恒富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恒富A的开放日

  恒富A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及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每6个月的对日(但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除外)。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后续月份实际不存在对日的,则到期日提前至上一工作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恒富A、恒富B进入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见本部分的“四、恒富B的运作”中有关“开放期”的规定。

  例:若基金合同生效日(即也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2013年5月31日(周五),则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恒富A的开放日分别为2013年11月29日(由于11月没有31日,因此前移至2013年11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1月30日为非工作日)、2014年5月30日(周五)(由于2014年5月31日为周六)。恒富A在其他分级运作周期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恒富A的份额折算

  1)恒富A的开放日折算

  恒富A的开放日折算基准日即为恒富A的开放日,本基金于该日对恒富A进行折算。

  2)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折算

  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日终,对恒富A进行折算,将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恒富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富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恒富B的运作

  1、恒富B的收益

  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恒富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恒富B享有,亏损以恒富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富B首先承担。

  2、开放期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恒富A和恒富B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开放办理恒富A和恒富B的赎回业务,同时开放办理恒富B的申购业务;赎回结束次一工作日起,恒富B继续开放3个工作日办理申购业务;恒富B申购结束次一工作日起,开放办理恒富A的申购业务,恒富A的申购开放2个工作日,期间若恒富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恒富B份额余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恒富A的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恒富A或者恒富B的申购开放时间,但恒富A与恒富B的合计延长的申购开放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到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与申购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恒富B的份额折算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日终,对恒富B进行折算,将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恒富B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富B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恒富A和恒富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恒富A的开放日计算恒富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开放期内分别计算恒富A 和恒富B的基金份额净值。

  1、恒富A的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假设T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恒富A的某一开放日或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设Ta为自恒富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若T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则上一次开放日次日为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天数的计算规则按算头算尾原则,下同), NVT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 为T日恒富A的份额余额, FB为T日恒富B 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T日恒富A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上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恒富A的年约定收益率。若Ta自该分级运作周期首日起算,则NAVA(T0)为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个工作日恒富A的基金份额净值,若Ta自该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和第二个开放日次日起算,NAVA(T0)为1.000。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NAVA(T0) ×FAT加上T 日全部恒富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BT≤0,则NAVBT=0。

  恒富A、恒富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份额折算确认日、开放期内的恒富A、恒富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外的折算份额确认日及开放期,恒富A和恒富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两级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计算公式如下:

  T日恒富A份额净值=【T日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基金未扣除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资产净值×(T-1日恒富A份额资产净值/T-1日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恒富A的管理费-T日恒富A的销售服务费】/T日恒富A份额数

  T日恒富B份额净值= 【T日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基金未扣除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资产净值×(T-1日恒富B份额资产净值/T-1日华富恒富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 -T日恒富B的管理费】/T日恒富B份额数

  恒富A份额、恒富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恒富A及恒富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富A和恒富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恒富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富A的开放日、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恒富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 恒富A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假设T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恒富A的某一非开放日(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除外),设Ta为自恒富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若T日之前恒富A上一个开放日尚未开放或恒富A上一个开放日为上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三个开放日,则Ta起始日为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天数的计算规则按算头算尾原则,下同), NVT 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 为T日恒富A的份额余额, FB为T日恒富B的份额余额, NAVAT为T日恒富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上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恒富A的年约定收益率。若Ta自该分级运作周期首日起算,则NAVA(T0)为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个工作日恒富A的基金份额净值,若Ta自该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和第二个开放日次日起算,NAVA(T0)为1.000。

  (1)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NAVA(T0) ×FA T加上T 日全部恒富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BT≤0,则NAVBT=0。

  恒富A、恒富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12日证监许可〔2013〕1593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以“18个月分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恒富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每6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即恒富A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在每满18个月的对日,即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而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对恒富A进行赎回和申购操作。恒富B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恒富B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期内接受赎回和申购申请。

  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恒富A和恒富B进入赎回和申购的开放期。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开放办理恒富A和恒富B份额的赎回业务,同时开放办理恒富B的申购业务;赎回结束次一工作日起,恒富B继续开放3个工作日办理申购业务;恒富B申购结束次一工作日起,开放办理恒富A的申购业务,恒富A的申购开放2个工作日,期间若恒富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恒富B份额余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恒富A的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恒富A或者恒富B的申购开放时间,但恒富A与恒富B的合计延长的申购开放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到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与申购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如果在开放期赎回业务及恒富B开放期申购业务办理结束后,因恒富B净赎回过多、恒富A赎回过少,致使恒富A份额余额与恒富B份额余额的比例高于7/3,且届时恒富B基金资产低于3000万元,本基金不需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恒富B申购开放期的最后一日的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华富恒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但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恒富A和恒富B分别通过各自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投资人可参与恒富A或恒富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恒富A和恒富B的认购。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恒富A、恒富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募集份额不设上限。

  (六)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恒富A和恒富B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2)恒富A不收取认购费用。

  (3)恒富B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结构如下表:

  ■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恒富A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 元认购恒富A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 份

  恒富B在认购时需承担认购费用,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 元认购恒富B份额,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22)/1.00=99,503.80 份

  (5)认购手续

  投资者需按销售网点的规定办理认购手续。

  (6)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知悉,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两类份额初始比例控制等原因而部分确认某一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因此,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七) 认购原则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构成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证明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八) 认购的数额限制

  1、恒富A份额的认购限制

  恒富A份额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恒富B份额的认购限制

  恒富B的认购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实施前的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包括恒富A和恒富B)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在恒富A开放日的定期折算

  1、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恒富A的每个开放日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富A份额。

  3、折算基准日

  恒富A的每个开放日。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恒富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富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恒富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恒富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恒富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富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富A的份额数×恒富A的折算比例

  恒富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恒富A的基金份额净值、恒富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定期折算

  1、折算频率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富A和恒富B份额。

  3、折算基准日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恒富A和恒富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富A和恒富B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恒富A和恒富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恒富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恒富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富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富A的份额数×恒富A的折算比例

  恒富B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恒富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富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富B的份额数×恒富B的折算比例

  恒富A和恒富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恒富A和恒富B的基金份额净值、恒富A和恒富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如果在开放期赎回业务及恒富B开放期申购业务办理结束后,因恒富B净赎回过多、恒富A赎回过少,致使恒富A份额余额与恒富B份额余额的比例高于7/3,且届时恒富B基金资产低于3000万元,将于恒富B申购开放期的最后一日的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华富恒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

  基金转型后,原恒富A转为转型后基金的C类份额,并适用C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原恒富B份额转为转型后基金的A类份额,并适用A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转型后基金的A类和C类费率及收费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恒富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每6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即恒富A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在每满18个月的对日,即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则不开放申购和赎回,而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对恒富A进行赎回和申购操作。恒富B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仅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期进行赎回和申购。具体开放日的确定见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示例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与申购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操作: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开放办理恒富A和恒富B的赎回业务,同时开放办理恒富B的申购业务;赎回结束次一工作日起,恒富B继续开放3个工作日办理申购业务;恒富B申购结束次一工作日起,开放办理恒富A的申购业务,恒富A的申购开放2个工作日,期间若恒富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恒富B份额余额的7/3倍,提前终止恒富A的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恒富A份额或者恒富B份额的申购开放时间,但恒富A份额与恒富B份额的合计延长的申购开放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到期前的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与申购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例:2014年11月21日(周五)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进入恒富A和恒富B接受申购赎回的开放期,恒富A、恒富B的共同赎回日和恒富B份额申购日为第2个工作日即2014年11月25日,恒富B的后续申购开放日为2014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8日,因为11月29日(周六)和11月30日(周日)为非工作日,则恒富A申购日为2014年12月1日和2014年12月2日。

  开放日或者开放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在恒富A的开放日,恒富A赎回按照“未知价”原则,即恒富A的赎回价格以该开放日的恒富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恒富A申购按照“确认价”原则,即恒富A的申购价格以该开放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在开放期内,恒富A和恒富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恒富A和恒富B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恒富A和恒富B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本基金恒富A的每个开放日或者开放期内恒富A和恒富B的共同赎回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恒富A的开放日,将以恒富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恒富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恒富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开放期内,对恒富A、恒富B的全部有效赎回申请均予以确认;对恒富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在不超过恒富B份额余额的7/3倍范围内,对恒富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如果在开放期赎回业务及恒富B开放期申购业务办理结束后,因恒富B净赎回过多、恒富A赎回过少,致使恒富A份额余额与恒富B份额余额的比例高于7/3,且若届时恒富B基金资产大于等于3000万元,则不再开放恒富A的申购,并按照恒富A的份额余额较恒富B份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7/3倍的要求,对恒富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强制赎回,以满足两类基金份额的配比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或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恒富A份额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购买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恒富B的申购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购买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对恒富B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恒富A份额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对恒富B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

  (2)本基金恒富 B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恒富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对恒富A和恒富B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恒富B的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恒富A开放日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恒富A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恒富A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恒富A,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00 份

  (2)开放期内恒富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恒富A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开放期内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恒富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1.006=4,970.1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恒富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元,则可得到4,970.18份基金份额。

  (3)开放期内恒富B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恒富B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恒富B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恒富B基金份额净值

  恒富B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在开放期内,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恒富B,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恒富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06=98,614.6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恒富B,假设申购当日恒富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元,则可得到98,614.66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恒富A或恒富B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8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恒富A或恒富B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1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恒富A或恒富B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80天,假设赎回当日恒富A或恒富B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恒富A、恒富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及公告,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确认。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包括恒富A的开放日,以及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即该日恒富A开放赎回、恒富B同时开放申购、赎回),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恒富A及恒富B(如有)(包括恒富A强制赎回金额)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对应的金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金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但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本基金转型为“华富恒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转型为“华富恒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赎回开始日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型为“华富恒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型为“华富恒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或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在转型后对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类份额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对A类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转型后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设置级差费率。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类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06=98,614.6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元,则可得到98,614.66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6=99,403.5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6元,则可得到99,403.5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0=10100.00元

  赎回费用=10,100.00×0.05%=5.05元

  赎回金额=10,100.00-5.05=10,094.9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4.95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下转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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