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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01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4-02-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及声明 1、本次交易方案包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其中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已经实施完毕,本次交易方案中的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尚未完成。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2、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为19.2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即2013年7月2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该发行价格已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新增股份数量为93,652,444股,仅为本次交易方案中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交易对方认购股份部分。 4、本公司已于2014年1月28日完成新增股份预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公司增发股份预登记数量为93,652,444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增发后公司股份数量为583,252,444股。本次新增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首日为2014年2月20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科瑞天诚、新疆华建、傅建平等承诺,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预计可流通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肖湘阳承诺,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预计可流通时间为2015年2月20日。 5、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仍设涨跌幅限制。 6、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8、本公告书的目的(摘要)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交易实施情况的摘要。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上海莱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和《上海莱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版)》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深交所及其指定网站。 释 义 在本公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包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本公司向特定对象科瑞天诚、新疆华建、傅建平、肖湘阳发行股份93,652,444股,用于收购邦和药业100%股权,其中,向科瑞天诚发行29,191,467股,收购其持有的邦和药业31.17%的股权;向新疆华建发行29,809,573股,收购其持有的邦和药业31.83%的股权;向傅建平发行29,968,782股,收购其持有的邦和药业32.00%的股权;向肖湘阳发行4,682,622股,收购其持有的邦和药业5.0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邦和药业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为本公司向莱士中国非公开发行26,000,000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49,972.00万元,莱士中国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邦和药业的持续发展,以及补充本公司的营运资金。 上述两部分由中国证监会已经核准。 本次交易中,邦和药业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80,000.00万元,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9.22元/股,股份发行数量为93,652,444股;本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总额49,972.00万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9.22元/股,股份发行数量为26,000,000股。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公司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已实施完毕,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第二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及批准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及证券登记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及批准过程 1、上海莱士的决策过程 2013年4月8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本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3年6月27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同日,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与莱士中国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2013年7月17日,本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 2013年11月7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2013年12月12日,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确认书》和《股份认购协议之确认书》。 2、科瑞天诚的决策过程 2013年6月20日,科瑞天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向上海莱士转让邦和药业31.17%股权的交易。 2013年11月5日,科瑞天诚召开股东会,同意继续推进和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同意经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做重大调整。同时,确认其已经履行的与上海莱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均有效,与上海莱士签署的相关协议持续有效,可继续作为推进上海莱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备法律文件。 3、新疆华建的决策过程 2013年6月20日,新疆华建唯一股东中国华建决定,同意新疆华建向上海莱士转让邦和药业31.83%股权的交易。 2013年11月5日,新疆华建唯一股东中国华建决定,同意继续推进和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同意经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做重大调整。同时,确认其已经履行的与上海莱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均有效,与上海莱士签署的相关协议持续有效,可继续作为推进上海莱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备法律文件。 4、邦和药业决策过程 2013年6月20日,邦和药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科瑞天诚、新疆华建、傅建平和肖湘阳将其持有的邦和药业100%股权转让给上海莱士的方案。 2013年11月5日,邦和药业召开股东会,同意继续推进和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同意经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原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做重大调整。同时,确认其已经履行的与上海莱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均有效。 5、本次交易其他已获得的授权、核准、同意和备案 (1)由于本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血液制品行业属于限制类行业,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本公司收购邦和药业股权的事项需取得河南省商务部门的批准。2013年8月19日,本公司取得河南省商务厅的原则同意批复文件。 (2)本公司控股股东莱士中国为一家设立于中国香港的公司,公司属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暨莱士中国现金认购本公司发行股份事宜,需要上海市商务部门审批。2013年9月13日,公司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原则同意批复文件。 (3)2014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3号),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 综上,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批准、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4年1月26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邦和药业的股东变更,邦和药业的股东由科瑞天诚、新疆华建、傅建平和肖湘阳更为上海莱士,本公司直接持有邦和药业100%股权,邦和药业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验资情况 2014年1月27日,大华会计师对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增资事宜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4]000059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1月26日,本公司已收到科瑞天诚、新疆华建、傅建平和肖湘阳等4名法人、自然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93,652,444元,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股本总额)将变更为583,252,444元。 综上,本公司与交易对方已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邦和药业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本公司已完成验资。 (三)本次交易的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14年1月28日,本公司完成新增股份预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预登记确认书》,确认公司增发股份预登记数量为93,652,444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增发后公司股份数量为583,252,444股。 综上,本公司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93,652,444股股份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预登记手续。 (四)评估基准日后的损益归属 根据重组相关协议,本次交易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之日的上月月末,即2013年12月31日作为交割审计基准日。自2013年4月30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止,邦和药业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上海莱士享有,邦和药业在此期间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承担。 根据瑞华出具的邦和药业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4]41030003号),邦和药业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711.81万元,其中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448.91万元。根据上述协议约定,邦和药业在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邦和药业已经成为上海莱士的全资子公司,邦和药业在过渡期间实现盈利,其收益已由上海莱士享有。 二、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科瑞天诚、新疆华建、傅建平等承诺,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肖湘阳承诺,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邦和药业全体股东与上海莱士约定:邦和药业在利润补偿期间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将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中邦和药业对应的累积预测净利润。 如在2013年度完成本次交易,则本协议中利润补偿期间为2013-2015年度,根据《资产评估报告》,邦和药业截至2013年年底、2014年年底及2015年年底合并报表口径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8,243.69万元、18,729.17万元及32,152.41万元;如在2013年度未完成本次交易,于2014年度完成本次交易,则本协议中利润补偿期间为2014-2016年度,根据《资产评估报告》,邦和药业截至2014年年底、2015年年底及2016年年底合并报表口径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0,485.48万元、23,908.72万元及41,033.93万元。 在利润补偿期间,如邦和药业在利润承诺期间各年度末实际累积净利润数不足承诺累积净利润数的,上海莱士以总价人民币1.00元定向回购交易对方持有的一定数量的上海莱士股份的方式实现,回购股份数量的上限为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认购的上海莱士股份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股份补偿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计算原则如下: (1)前述实际净利润数为邦和药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为准。 (2)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各方取得的股份总数,在补偿期限内各会计年度内,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3)若上海莱士在补偿期限内实施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4)若上海莱士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分配的,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交易对方未出现违反关于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在本次重组相关承诺的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本公司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预登记手续,尚需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实质性障碍。 (二)相关方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出具了多项承诺。由于部分承诺在某一时间段内持续有效,因此相关方尚未履行完毕所有承诺。在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出现的情况下,相关方需要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三)募集配套资金 中国证监会已核准本公司向莱士中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26,000,000股。本公司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该事项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结果。 综上,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及发行时间 2014年1月28日,本公司完成新增股份预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公司增发股份预登记数量为93,652,444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增发后公司股份数量为583,252,444股。本次新增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四、发行数量 根据邦和药业100%股权的交易价格180,000.00万元,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为93,652,444股(不含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的具体明细如下:
五、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重组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3年7月2日)。经各方协商确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19.22元/股。 第四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及上市时间 本公司已于2014年1月28日完成新增股份预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预登记申请确认书》,确认公司增发股份预登记数量为93,652,444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增发后公司股份数量为583252444股。本次新增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首日为2014年2月20日。 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仍设涨跌幅限制。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证券代码:002252 上市地点:深交所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科瑞天诚、新疆华建、傅建平等3名法人、自然人认购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预计可流通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肖湘阳认购的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预计可流通时间为2015年2月20日。 第五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股份变动及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截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截至2014年1月28日在册股东与此次新增股份合并名册)
二、股份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事宜中不涉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变动。 第六节 财务顾问的上市推荐意见 一、财务顾问协议签署和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情况 中信证券接受上海莱士的委托,担任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中信证券指定张惠芳、樊长勇二人作为上海莱士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二、财务顾问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 “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批准、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已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邦和药业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上市公司已完成验资;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93,652,444股股份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预登记手续;邦和药业在过渡期间的盈利已由上市公司享有;上市公司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在本次重组相关承诺的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已经实施完毕,上市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有效期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海莱士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推荐上海莱士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上市申请书 2、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协议书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7、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4]000059号)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确认书》 9、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4-01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海莱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包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本公司向特定对象科瑞天诚、新疆华建、傅建平、肖湘阳发行股份93,652,444股,用于收购邦和药业100%股权,其中,向科瑞天诚发行29,191,467股,收购其持有的邦和药业31.17%的股权;向新疆华建发行29,809,573股,收购其持有的邦和药业31.83%的股权;向傅建平发行29,968,782股,收购其持有的邦和药业32.00%的股权;向肖湘阳发行4,682,622股,收购其持有的邦和药业5.0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邦和药业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向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为本公司向莱士中国非公开发行26,000,000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49,972.00万元,莱士中国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邦和药业的持续发展,以及补充本公司的营运资金。 本次交易中,邦和药业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80,000.00万元,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9.22元/股,股份发行数量为93,652,444股;本公司募集配套资金49,972.00万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9.22元/股,股份发行数量为26,000,000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邦和药业100%股权,邦和药业现有股东将成为本公司的直接股东。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科瑞天诚、新疆华建、傅建平等承诺,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肖湘阳承诺,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邦和药业全体股东与本公司约定:邦和药业在利润补偿期间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将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中邦和药业对应的累积预测净利润。 如在2013年度完成本次交易,则本协议中利润补偿期间为2013-2015年度,根据《资产评估报告》,邦和药业截至2013年年底、2014年年底及2015年年底合并报表口径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8,243.69万元、18,729.17万元及32,152.41万元;如在2013年度未完成本次交易,于2014年度完成本次交易,则本协议中利润补偿期间为2014-2016年度,根据《资产评估报告》,邦和药业截至2014年年底、2015年年底及2016年年底合并报表口径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0,485.48万元、23,908.72万元及41,033.93万元。 在利润补偿期间,如邦和药业在利润承诺期间各年度末实际累积净利润数不足承诺累积净利润数的,本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00元定向回购交易对方持有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份的方式实现,回购股份数量的上限为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认购的本公司股份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股份补偿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计算原则如下: (1)前述实际净利润数为邦和药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为准。 (2)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各方取得的股份总数,在补偿期限内各会计年度内,依据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3)若上海莱士在补偿期限内实施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4)若上海莱士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分配的,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交易对方未出现违反关于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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