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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14012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4-0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光电")转交的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送达的(2013)浙金商外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东晶光电因与香港科瑞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昀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向金华中院提起诉讼。详情请参阅公司2013年6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的相关内容。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东晶光电于2014年2月18日收到(2013)浙金商外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金华中院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1、解除东晶光电与香港科瑞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签订的编号为EC2011SB003的《蓝宝石晶体生长炉产品购销合同》。 2、东晶光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香港科瑞斯特科技有限公司5台蓝宝石晶体生长炉。 3、香港科瑞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东晶光电设备款人民币10,516,021.69元,进口增值税人民币1,997,996.40元,原材料款、电费、补偿款等人民币3,734,350元。 4、浙江昀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东晶光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403元,由东晶光电负担人民币4,948元;由香港科瑞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昀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香港科瑞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东晶光电、浙江昀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香港科瑞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一审判决,如判决得到顺利履行或执行,公司将收到退还的设备款、增值税款、公司垫付的材料、电费及补偿款等款项,冲减相应在建工程成本及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根据该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商外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2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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