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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14-005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2014-0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年2月26日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塑集团”)的通知,东塑集团于2014年2月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4%。本次减持后,东塑集团仍持有公司股份107,693,5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66%。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股东持股变动情况表: ■ 1、2013年8月23日,东塑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沧州明珠股份10,000,000股,减持比例为2.94%。 2、2014年2月25日,东塑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沧州明珠股份10,000,000股,减持比例为2.94%。 东塑集团自2012年5月9日《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日起至今,持股比例由37.54%降低为31.66%,降幅为5.88%。权益变动比例达到了5%。 三、股权结构 ■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8.1中“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2、权益变动后,东塑集团的持股比例为31.66%;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3、东塑集团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2014年2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 1、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股份情况说明 2、《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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