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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4-015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4】第1号)。公司结合2013年年报进行了认真复核后,对以上年报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当期销售净利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增长,请结合产品价格、成本及产品构成、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的变化情况,说明销售净利率较上年同期相比变化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如下:

1、销售净利率计算表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2013年2012年本年比上年增减(%)
营业收入44,466.8534,365.1329.40
营业利润-3,201.83-834.57-283.6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87.01-395.66501.1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557.75-1,276.63-100.35
营业利润率(%)-7.20-2.43-4.7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销售净利率(%)3.57-1.154.7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销售净利率(%)-5.75-3.71-2.04

2、销售净利率较上年同期相比变化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1)本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利润率为-7.20%,较上年同期下降了4.77%,其主要原因是:①本报告期内,毛利率为17.42%,较上年同期下降了0.32%;②本报告期内,期间费用共计8,851.6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73.36%,主要原因是销售费用增加988.5万元,增长了78.31%;管理费用增加735.32万元,增长了20.95%;财务费用增加2,022.05万元,增长了604.58%;③本报告期内,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283.3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9.13%。

(2)本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销售净利率为3.57%,较上年同期增长4.7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销售净利率为-5.75%,较上年同期下降2.0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公司销售净利率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销售净利率较上年同期则下降了2.04%,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业绩主要增长来源于公司广南基地林权资产及其附着物的出售以及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

二、根据你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情况,你公司收入中绿化工程施工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为77.92%。请说明你公司对该绿化工程施工采取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并与同行业公司比较说明收入确认的合理性。

回复如下:

1、本公司绿化工程施工采取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建造合同

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完工百分比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合同收入应与为达到完工进度而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以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毛利。公司选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A、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B、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采用该方法确定完工进度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两个计算步骤:

A、确定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

计算公式: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B、根据完工百分比计量和确认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计算公式: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②在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A、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B、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公司对外分包工程根据外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情况,由公司结算部门提供结算依据,计入当期的工程施工成本。

(2)建设—转移(“B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充价值计量。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一般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未提供建造服务的,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

2、和同行业公司的比较

公司从事的主要是承接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目前上市公司中和我公司行业相同或相近的公司主要有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对绿化工程施工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中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和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一致,对BT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与深圳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是一致的。

三、你公司本期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30792.54万元,占你公司本期营业总收入比例为69.25%,请你公司结合业务特点进行详细说明,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回复如下:

公司目前从事的主要业务为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和绿化苗木种植及销售。2013年度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业务实现销售收入为34,648.39万元,绿化苗木销售及租赁业务实现销售收入为9,175.24万元。公司2013年末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为30,792.54万元,占2013年度销售收入总额44,466.85万元的69.25%。

1、2013年度公司利用在绿化行业的信息、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大力开展了苗木贸易业务,绿化苗木贸易收入由2012年度的0元增加到2013年度的7,051.40万元。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绿化苗木贸易的收款方式为约定收款期内分次收款,截至2013年末,公司因苗木贸易形成的应收账款为5,901.40万元。

2、公司目前承接的绿化工程项目多是与政府签订的BT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公司承接绿化工程项目后,负责项目的融资和建设工作,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竣工项目移交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应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分期向公司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但受资金紧缺影响,在公司移交竣工项目后,业主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给予支付款项,从而使公司确认较大的应收账款。

3、前五名应收账款明细: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与公司关系金额账龄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款项性质
丰城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非关联方13,394.661-2年、2-3年、3-4年43.50工程款
昆明涵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非关联方2,987.851年以内9.70苗木款

昆明新都置业有限公司非关联方2,803.891年以内、1-2年9.11工程款
宜良县南盘江景观整治指挥部非关联方2,801.491年以内、1-2年9.10工程款
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非关联方1,730.731年以内、1-2年、2-3年5.62工程款
合计 23,718.62 77.03 

4、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

与本公司从事的主要行业相同或相近的公司主要有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应收账款与营业总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因部分公司尚未披露2013年度报表,数据采用2012年度数据)

金额单位:万元

公司应收账款营业总收入应收账款占营业总收入比例备注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188,733.59393,805.5647.93%2012年数据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50,491.90185,081.2427.28%2012年数据
深圳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73,603.33120,476.1961.09%2012年数据
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116,329.10319,052.2736.46%2012年数据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7,651.4869,706.6439.67%2013年数据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792.5444,028.3569.94%2013年数据

由于各公司业务的侧重点不同,各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各有不同,本公司市政园林项目比重较大,而且由于受欺诈发行股票案件的影响,经营业务前期开展较为困难,绿化工程业务订单储备不足,致使营业总收入与其他同类业务公司相比偏小,因而导致应收账款占营业总收入比例偏高。

四、请对你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具体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详细说明。

回复如下: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公司建立了以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1)公司财务部门在财务报告编制前制定编制方案,明确财务报告编制方法、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披露时间要求等。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

(2)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同时公司还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管理、重要财务决策程序、报表编制及分析进行了详细规定。财务负责人及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公司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4)编制财务报告,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

(5)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6)确保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真实可靠。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各项负债反映公司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所有者权益反映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做好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

(7)财务报告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各项收入的确认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需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

(8)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9)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附注。

(10)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如实反映公司合并范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12)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经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及签章并加盖公章的财务会计报告。

(13)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披露。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1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在披露财务报告时一并予以披露。

此外,公司经营管理控制在公司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涵盖工程项目、销售业务(销货与收款)、采购业务(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预算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一系列内部控制体系,上述内控控制的实施也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事前控制的一部分。

除上述控制外,公司还制定了《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对年报审议规则》、《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在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并严格控制上述过程中的审批程序、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等。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说明

2013年,公司严格执行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3年财务报告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绿大地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以下问题还需改进和提高:

(1)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有效管理和成本管理的建设还需加强。

公司主营业务自2009年开始,逐步由绿化苗木生产及销售转向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公司努力完善工程项目的规范运作及管理,逐步清除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但公司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及规范管理仍需进一步加强。

(2)从防范风险、符合上市公司管理要求、业务管理等方面需进一步健全对分子公司的管理。

公司部分分子公司是基于拓展市场及承接当地项目而设立的,未能有效开展独立经营,对业务的管理仍依赖公司的支持,虽然目前的内控控制能够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但随着各分子公司自主经营业务的拓展,仍需从防范风险、规范管理、严控成本方面加强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执行。

五、你公司披露,2013年度公司绿化苗木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446.52%。请对该项业务收入在2013年度大幅增长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回复如下:

本报告期内,公司绿化苗木销售收入为9,104.2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46.52%,其主要原因是:2013年公司利用在绿化行业的信息、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大力开展了绿化苗木贸易业务。2013年完成苗木贸易销售收入7,051.4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15.86%,占绿化苗木销售收入的77.45%,销售毛利率24.60%。公司绿化苗木贸易的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成本毛利毛利率
昆明涵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756.002,983.542,108.01875.5329.35%
云南万盛园艺有限公司14,845.001,717.251,337.63379.6222.11%

云南荣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4,700.00797.17652.86144.3118.10%
佛山市顺德区超泰园艺有限公司1,600.001,539.821,206.69333.1321.63%
张金顺5,132.0013.7011.841.8613.57%
合计28,033.007,051.485,317.031,734.4524.60%

六、你公司“南充BT工程—东湖公园”、“南充BT工程—北部新城道路”均为2011年3月23日签订合同,但目前工程完工率分别仅为15.55%、37.41%。请你公司对此两项工程目前的进展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回复如下:

1、2011年3月23日,公司与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南充市西华体育公园、东湖公园、江东大道延长段、北部新城一路4个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合同金额暂定人民币5亿元。在合同签订时,南充市西华体育公园、东湖公园、江东大道延长段、北部新城道路4个BT项目均无完整的施工设计图,工程量无法确定,因此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的工程量应以施工设计图、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等为依据,据实结算。

2、截止2013年12月31日,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由于受甲方前期无法按计划完成南充BT工程—北部新城道路场地拆迁、未提供南充BT工程—东湖公园施工设计图及方案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项目进展缓慢。截止2013年12月31日南充BT工程—北部新城道路完成产值3741.34万元,南充BT工程—东湖公园2799.43万元。

目前,除南充BT工程—东湖公园受甲方施工设计图及方案不完善等因素影响外,南充BT工程—北部新城道路在顺利推进中。

七、请对你公司前五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项目及是否构成关联关系进行说明。

回复如下:

1、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向前5大供应商采购绿化苗木、材料等共计5,022.35万元,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26.60%。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采购项目
第一名温江千悦园林1,387.00绿化苗木
第二名务川县绿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090.00绿化苗木
第三名刘小平958.75绿化苗木
第四名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828.35材料款
第五名姜其宝758.25绿化苗木
合计5,022.35--

八、你公司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8969.45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下降,请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回复如下:

公司2013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8,969.45万元,2012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809.72万元,2013年度相比2012年度下降了21,159.73万元。主要原因如下: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增加9,160.68万元。

2013年度公司利用在绿化行业的信息、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大力开展了苗木贸易业务,绿化苗木贸易收入由2012年度的0元增加到2013年度的7,051.40万元。根据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在2013年度已全额支付采购苗木的款项,由于销售绿化苗木贸易的收款方式为约定收款期内分次收款,截至2013年末公司应收的苗木贸易款项为5,901.40万元,此业务减少公司2013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901.40万元。

2、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11,885.04万元。

主要系2012年度,公司收回南充项目保证金3,600.00万元,收到杜其星垫付的工程款4,771.00万元及收到向何学葵借入的无息借款5039.23万元。

3、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增加8,137.67万元。

主要本年度相比去年同期,公司承接的绿化工程项目增加,支付土家八千项目保证金3,000.00万元,支付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900.00万元,支付其他项目保证金3,417.70万元。

九、你公司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的“九、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未披露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作出的代为偿付民事索赔的承诺。请对此进行解释说明。

回复如下:

2013年5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代为偿付民事索赔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云投集团对若因绿大地公司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等罪一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做如下承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绿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2)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58,229,582元(人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3)云投集团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力所能及支持绿大地公司。通过绿大地公司经营改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已于2013年5月25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42)。2014年2月14日,公司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承诺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7)中对上述承诺内容及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公司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的“九、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对相关披露索引进行了提示。

十、你公司存货本期期末余额为82426.95万元,存货跌价准备期末数为780.37万元,请对你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回复如下: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存货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如下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公司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如果某些存货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013年末,公司聘请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对公司各苗木生产基地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评估。公司组织人员对公司各苗木生产基地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在此过程中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监盘。

依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4年1月15日出具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测试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13】第KMV127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相关规定,公司2013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25.01万元,转回存货跌价准备676.60万元,转销存货跌价准备33.45万元。2013年度,我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减少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存货项目年初余额本期计提额本期减少额期末余额
转回转销
在产品3.960.85-0.034.77
消耗性生物资产1,260.61224.16675.7533.42775.60
合计1,264.56225.01675.7533.45780.37

上述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的。

十一、你公司披露的其他应付款中,应付杜其星工程垫款9152.68万元,请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回复如下:

截至2013年末,公司其他应付款反映应付杜其星9,152.68万元,性质为杜其星垫付的工程款。

2011年3月23日公司与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签订“西华体育公园、北部新城道路、东湖公园、江东大道南段工程BT项目”工程(简称“南充项目”)合同,合同金额5亿元,并任命杜其星为公司南充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南充项目建设施工管理工作。由于受公司欺诈发行股票案件的影响,造成公司融资渠道受阻,南充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投入严重短缺,项目进展缓慢。项目施工过程中,杜其星为保证南充项目的顺利实施,垫付工程款,截至2013年末,公司尚欠杜其星9,152.68万元。

十二、你公司预计负债中,预提绿化工程后期管养费本期末余额为1206.35万元,请对该管养费的形成、费用预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解释说明。

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承诺等。

由于绿化工程一般都有1至2年的管护期,2009年3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按照当期绿化工程收入总额的4.50%计提“预计负债—绿化工程后续管护费”,并自2008年度开始按4.5%计提。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由以苗木业务为主,转变为以绿化工程为主,公司绿化工程业务取得迅速发展,公司所承接的绿化工程,也由原来以单纯的苗木种植工程为主,转变为“土方工程、给水及排水工程、水景工程、园路工程、假山工程、种植工程和园林供电工程”等综合性的园林工程。而工程施工中土方工程、给水及排水工程、水景工程、园路工程、假山工程、园林供电工程等部分的后续管护期较苗木部分的管护期短,发生的管护费也较少。同时,公司在工程施工养护能力和管理经验得到丰富和提高,管护费的控制能力也在提高。

2011年1月31日,为了更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公司承建的绿化工程的养护费用进行综合分析后,并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通过,将后续管护费的计提比例由4.5%调整为1.6%。该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十三、你公司年报中披露,未到期的履约保函中,担保金额为5962.95万元,保证金为495.72万元。请你公司对此履约保函的业务形成进行详细说明,并对照相关规则说明该事项是否构成公司的对外担保。

回复如下:

1、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未到期的履约保函共计495.72万元,担保金额5962.95万元。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保函受益人担保金额保证金债务到期日开出银行被担保工程名称
1昆明新都置业有限公司1,693.9968.82竣工验收日中国农业银行昆明春城支行洛龙河截污及水环境治理A标段环境整治部分工程
2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4,268.96426.902014年3月24日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昆明广福路支行昆明市2011年市级统建保障性住房项目
合计5,962.95495.72---

2、上述保函均系公司响应了保函受益人(即合同中的发包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和遵照了双方签订的绿化工程合同的约定,由公司遵照相关手续向保函受益人开具的银行履约保函,不属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构成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4-016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已于2014年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2013年年度报告》,现就事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对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中部分事项做补充披露如下:

第五节·九、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云投集团2011年12月30日,云投集团承诺:自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2012年2月14日),三年内不减持或转让本次受让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11年12月30日 正在履行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何学葵何学葵承诺:所持的剩余绿大地股份自本次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继续锁定三年。2011年12月30日 正在履行
云投集团、云投集团对若因绿大地公司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等罪一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做如下承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绿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2)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58,229,582元(人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3)云投集团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力所能及支持绿大地公司。通过绿大地公司经营改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2013年5月24日 承诺履行期限为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目前尚未达到履行条件。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除上述承诺外,本公司及公司股东、关联方前期承诺履行情况具体内容见公司2014年2月14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承诺情况的公告》。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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