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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编号:2014-016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2月21日发送至各位董、监事、高管人员。会议于2014年2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6人,出席董事6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治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股东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名王斌、张大吉、钟鹏翼、董秀琴、秦桂森拟出任公司董事,其中董秀琴、秦桂森为独立董事。 公司股东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提议,张瑜红女士拟出任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商业城独立董事:刘治海、 孙琳、 侯淑芬、 张国辉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增选王斌、张大吉、钟鹏翼、董秀琴、秦桂森、张瑜红为董事的议案,提名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有违《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现象。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经了解,董事候选人学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改公司章程的内容见同日披露的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见同日披露的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6日 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斌:男,48岁,汉族,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财务副科长、香港招商集团财务总监、华孚色纺股份公司财务总监、董事。现任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 张大吉:男,42岁,汉族,学士学位。曾任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南宁航洋国际购物中心顾问总经理。现任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战略采购中心总经理。 钟鹏翼:男,59岁,汉族,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深圳市工业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奥康德集团总经理、深圳长城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深圳市友谊贸易中心董事长、香港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董秀琴:女,43岁,汉族,博士学位,副教授。1996年8月至今为深圳大学经济学院教师。 秦桂森:男,37岁,汉族,硕士学位,律师。曾任青岛海事法院助理审判员。现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张瑜红、女,48岁,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市金山利胜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提名董秀琴、秦桂森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董秀琴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被提名人秦桂森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秦桂森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董秀琴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专业副教授及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或签名) 2014年2月24 日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董秀琴,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名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应做如下声明: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董秀琴 2014年2 月 24 日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秦桂森,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名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秦桂森 2014年2 月 24 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编号:2014-018 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定于2014年3月14日以现场方式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会议时间:2014年3月14日上午9:30时 二、会议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公司七楼会议室 三、会议审议内容: 1、《关于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出席会议对象: 1、本公司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2、截止2014年3月7日当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的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 五、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必须持有股东授权委托书。异地股东可凭上述资料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须在指定的登记时间办理登记。 2、登记地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3、登记时间:2014年3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4:30。 4、参会股东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六、会议联系方式: 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公司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24865832 传真:024-24865832 授权委托书(样式)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单位公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日期: 委托人股东帐号: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编号:2014-017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五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议,将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其中,关于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和第五章、第六 章、第七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5以上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实行董事/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任职资格审查制度,任何有关董事/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均应履行如下审查程序: (一)对于提出董事/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的,应当书面提出,并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有关材料;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被提名董事/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三)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形成《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报告》/《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报告》,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修订为:“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3。” 修订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由任职满一届的董事担任。”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在重大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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