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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4-00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2-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2月11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于2014年2月26日上午9: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共有4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203,922,666股,占公司总股本634,257,784股的32.15%。 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喻中权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现将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与BT项目投标暨关联交易(若中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36,391,363股,同意票36,391,3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发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67,531,303股,对本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03,922,666股,同意票203,922,6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陶慧泉律师、耿志宏律师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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