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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瓦轴B 股票代码:200706 编号:2014-03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通知公告于2014年2月12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与巨潮网站。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2月27日下午13:30 2、召开地点:瓦轴集团309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丛红先生(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 323,999,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0.48%;其中内资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44,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0.61%。外资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79,999,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9.8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选举孟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323,99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999,0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选举吴作先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 323,9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反对 8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3%;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912,1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89%。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大连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马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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