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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73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4-009 债券代码:122226 债券简称:12宝科创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2014-0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5日 ◆付息日(兑息日):2014年3月6日 2013年3月6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公开发行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将于2014年3月6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2013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 12宝科创 债券代码: 122226 发行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 人民币6亿元 债券期限: 5 年期,附第3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债券利率: 5.4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6年3月6日一起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兑付日为2014年至 2018年每年的3月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 1个工作日)。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起息日:自2013年3月6日开始计息,本次付息年度起息日为2013年3月6日。 付息日(兑息日):2013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信用级别:2013年6月,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48%,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80元(含税)。本期债券付息金额为人民币3,288万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5日 2、付息日(兑息日): 2014年3月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3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宝科创”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上述划付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84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8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2宝科创”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2014年3月13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2宝科创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证券部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宝胜桥支行 账户号码: 1108200409000000542 账户名称: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人:曹荣竹 咨询电话: 0514-88248896 传 真: 0514-88248897 邮寄地址:江苏宝应安宜镇苏中路1号 邮 编:225800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4年3月13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附件表格《“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于2014年3月13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3年3月4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江苏宝应安宜镇苏中路1号 联系人: 曹荣竹 电话: 0514-88248896 传真: 0514-88248897 邮政编码: 225800 (二)主承销商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1楼 联系人:张晶晶 电话: 0755-82943046 传真: 0755-82943121 邮政编码: 518026 (三)托管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 徐瑛 电话: 021-6887 0114 传真: 021-6887 5802 邮政编码: 200120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28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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