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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家用 编号:2014-011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2月28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文昌先生召集,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2月2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的董事九人(发出表决票九张),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九人(收回有效表决票九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鉴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青浦农行”)申请的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即将届满,为了满足五天实业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五天实业继续向上海青浦农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上海青浦农行同意的额度为准),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具体授信业务品种及金额以五天实业与上海青浦农行所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为准,授信期限为一年。上述授信额度将由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大股东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智先生代表公司和五天实业、五天实业的法定代表人林文昌先生代表五天实业与上海青浦农行洽谈、签署与本次申请授信额度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该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凭证等一切法律文件并办理其他相关具体事宜;授权期限为一年。

有关公司为五天实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可持续发展,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制定《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本次制定的《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本次制定的《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规范公司治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42号)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监发[2004]118号《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监发[2004]118号《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闽证监公司字[2013]42号《关于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期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司应按月将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情况、外部相关信息以及最新的法律法规向独立董事报送,以便独立董事全面、及时、深入的了解公司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第二十三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在公司现场办公,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还应当将议案内容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5天提交给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为履行职责所必须支出的费用,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支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就上述经费支出人为设置障碍。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改并制作修订本。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该《独立董事制度(修订本)》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废止。

本次修改后的《独立董事制度(修订本)》的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机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4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现行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七)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还应当将议案内容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5天提交给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仅指为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以及其他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时,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制作修订本。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该《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本)》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本次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本)》的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现行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还应当将议案内容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5天提交给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仅指为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以及其他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时,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审批程序参照第(十三)项规定执行。

(十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制作修订本。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该《公司章程(修订本)》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订本)》的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的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家用 编号:2014-012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2月28日上午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青浦农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由本公司为五天实业申请上述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就上述担保事项公告如下:

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888号。

3、法定代表人:林文昌。

4、注册资本:18,400万元;实收资本:18,400万元。

5、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绿化工程,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研究开发,自有房屋租赁,仓储服务,投资管理,货物运输代理,生产加工日用及工艺美术陶瓷制品、竹木制品、玻璃制品、藤、棕、草工艺制品、纸制品、塑料制品、不锈钢制品、包装材料、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子产品、电子计算机、塑料搪瓷制品、工艺礼品、超市货架,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金属材料、矿产品(除专控)、木材、燃料油(除危险品)、电线、电缆、电缆附件、高低压电气及成套设备、广告器材、电子元件、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纺织品、服装、鞋帽、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机械电子设备、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首饰)、建筑材料、纸、纸制品、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汽车配件、船舶及器材、手表,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的地址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6、股东构成:公司持股93.21%,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省德化冠峰耐热瓷有限公司持股6.79%。

7、与本公司关系:五天实业系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8、财务状况: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五天实业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24,912.13万元,负债总额为75,863.76万元,净资产为49,048.37万元;2012年度营业收入为62,301.78万元,利润总额为17,684.77万元,净利润为12,229.7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3年9月30日,上海五天的资产总额为120,993.56万元,负债总额为75,662万元(其中:短期借款18,200 万元),净资产为45,331.57万元。2013年1-9月,营业收入为113,612.82万元,利润总额为-3,781.92万元,净利润为-3,716.8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授信额度项下每一期融资的还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3、担保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五天实业经营正常,资信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其向上海青浦农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正常的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由本公司为五天实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可控,是安全且可行的,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五天实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4年1月3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全部是本公司为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最高授信额度为565,159,108.74元,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最高授信额度为60,450,000元,合计625,609,108.74元,占本公司2013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65,514.11万元的95.49%。

本次公司为五天实业申请授信额度提供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五天实业此前申请的授信额度到期后再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所形成的贷款担保,不会增加担保总额。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仍为人民币625,609,108.74元,占本公司截至2013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95.49%。此外,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清偿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家用 编号:2014-013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本公司董事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赖争妍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2月25日送达全体监事。应到监事五人,实到监事五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4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同意对现行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月将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情况、外部相关信息以及最新的法律法规向监事报送,以便监事全面、及时、深入的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或监事为履行职责所必须支出的费用,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即可支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就上述经费支出人为设置障碍。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制作修订本。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该《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本)》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本次修改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本)》的详细内容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1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2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2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或解释有关情况。

监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或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监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监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月将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情况、外部相关信息以及最新的法律法规向监事报送,以便监事全面、及时、深入的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或监事为履行职责所必须支出的费用,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即可支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就上述经费支出人为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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