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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4-01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3月3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3月2日-2014年3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3月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3月2日15:00至2014年3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创奇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22人,代表股份206,532,8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85%。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201,940,0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592,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 3、公司张创奇董事、三位独立董事等、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 赞成票4,430,392股(其中,现场投赞成票23,247股,网络投赞成票4,407,145股,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反对票185,675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3日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 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4 )第011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闫海滨律师出席公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14年2月15 日、2014年2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终止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14 年2月2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数201,940,0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数4,592,82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06,532,8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85%。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5.98%以上获得通过,关联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祖贵洲 律师 刘庆国 闫海滨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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