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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4-004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下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2月26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于2014年3月3日9:0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会议由董事长汤世贤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6)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52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增发价格为人民币6.4元/股,总计募集资金32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5,692,153.9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4,307,846.08元。公开增发前公司注册资本257,495,600元,公开增发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7,495,600元。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办理包括工商登记在内的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本次修改注册资本已经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详见公司2013年4月20日披露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22),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52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万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如下:
(1)原文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749.56万元。”
修订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749.56万元。”
(2)原文为:“第十八条 公司上市前股份总数9,000万股。2008年6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3,000万股。2010年4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增发股份874.78万股。”
修订为:“第十八条 公司上市前股份总数9,000万股。2008年6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3,000万股。2010年4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增发股份874.78万股。2010年8月14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2,874.78万股。2013年9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股份5,000万股。”
(3)原文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57,495,6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7,495,6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本次修改章程相关内容已经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详见公司2013年4月20日披露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22),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4-006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净额及到位情况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2014年2月21日止,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华东数控”)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40元,募集资金合计320,000,000.00元。根据公司与承销商、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金公司”)签订的《承销保荐协议》,支付保荐费15,000,000.00元,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305,000,000.00元,上述资金已于2014年2月20日存入公司在中信银行威海出口加工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7363110182100005917的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期间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共计692,153.92元。扣除保荐费以及公司累计发生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4,307,846.08元。
二、募集资金项目投入和拟置换情况
截至2014年2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6,000万元,需置换金额为人民币26,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借款银行 | 到期日 | 承诺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确认的投入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农业银行 | 2013/2/25 | 2,000 | 2,000 | 2,000 | 2,000 |
2 | 工商银行 | 2013/3/1 | 2,800 | 2,800 | 2,800 | 2,800 |
3 | 中信银行 | 2013/3/16 | 4,300 | 4,300 | 4,300 | 4,300 |
4 | 交通银行 | 2013/3/24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
5 | 农业银行 | 2013/5/20 | 5,000 | 5,000 | 5,000 | 5,000 |
6 | 浦发银行 | 2013/5/30 | 3,000 | 3,000 | 3,000 | 3,000 |
7 | 农业银行 | 2013/11/12 | 2,700 | 2,700 | 2,700 | 2,700 |
8 | 建设银行 | 2013/12/26 | 2,200 | 2,200 | 2,200 | 2,200 |
合计 | —— | —— | 26,000 | 26,000 | 26,000 | 26,000 |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6.40元/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在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时,本公司将对拟偿还单项或多项贷款的金额进行调减。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上述贷款进度不一致,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拟置换金额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出具了《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编号:XYZH/2013JNA3023-2)。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26,000万元置换预先已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26,000万元。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庆林、赵大利、宋文山经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6,000万元置换预先已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26,000万元。”
《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26,000万元置换预先已偿还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26,000万元。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华东数控拟使用募集资金260,000,000.00元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发行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用途,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同意华东数控将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60,000,000.00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八、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4-005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下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2月26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于2014年3月3日11:00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传金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以募集资金26,000万元置换预先已偿还银行贷款自筹资金26,000万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6)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52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增发价格为人民币6.4元/股,总计募集资金32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5,692,153.9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4,307,846.08元。公开增发前公司注册资本257,495,600元,公开增发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7,495,600元。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办理包括工商登记在内的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本次修改注册资本已经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详见公司2013年4月20日披露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22),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52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万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如下:
(1)原文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749.56万元。”
修订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749.56万元。”
(2)原文为:“第十八条 公司上市前股份总数9,000万股。2008年6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3,000万股。2010年4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增发股份874.78万股。”
修订为:“第十八条 公司上市前股份总数9,000万股。2008年6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3,000万股。2010年4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增发股份874.78万股。2010年8月14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2,874.78万股。2013年9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股份5,000万股。”
(3)原文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57,495,6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7,495,6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办理《公司章程》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本次修改章程相关内容已经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详见公司2013年4月20日披露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22),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4-007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52号文核准,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4年2月20日向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万股,发行价格6.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2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4,307,846.08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编号:XYZH/2013JNA3023-1)。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简称“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或“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63110182100005917,截至2014年2月28日,专户余额为305,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偿还指定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募集资金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佳、章志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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