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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14-006TitlePh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3-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385号《关于核准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1亿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3.6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9,871,544.3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9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穗QJ[2012]108号《验资报告》。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截至2014年3月3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是人民币331,328,883.61元,明细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 目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319,871,544.31
募集资金使用-4,375,560.31
利息收入15,834,714.72
手续费支出-1,815.11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331,328,883.61
   其中: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250,000,000.00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81,328,883.61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撤销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帐号为8018 8010 0017 576。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后,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018 8010 0017 576,截至2014年3月3日,专户余额为81,328,883.61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电子用高科技化学品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及开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令海、周晓雷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号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海通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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