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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4-00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4年2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参加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表决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1.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

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的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捷顺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2012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度增长不低于18%,201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5%;

4、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2012年公司净利润相比2011年度增长24.97%,2012年净资产收益率为8.55%,本次预留股份解锁对象均满足上述股权激励股票解锁其他条件,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解锁的有关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4-00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2月27日通过邮件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14年3月6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吴希望先生召集,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希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形成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9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4-01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7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授予410.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2年8月31日,授予价格为5.39元。

5、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将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授予20名激励对象30.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3年1月16日,授予价格为5.99元。

6、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16次会议、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13年6月6日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22,810,5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22,810,538股增至总股本184,215,807股。

7、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原激励对象胡彦周、何亦峰、周自芳、庞景海、兰师雄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部分165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8、经2013年9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15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168.73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2%。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158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9、2014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李宏、王必璠、张隆凯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68,850股。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自捷顺科技授予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截至2014年3月6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禁售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1(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3解锁期上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计入当年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公司2012年扣非后净利润相比2011年度增长24.97%,满足2012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度增长不低于18%的条件;

2012年净资产收益率为8.55%,2012年扣非后净资产收益率为8%,满足201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5%的条件。

4个人业绩条件: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2012年度,19名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19名激励对象在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第一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9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捷顺科技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已成就,且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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