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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正和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0号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3年1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为: 为配合公司业务向石油方向转型,进行海外投资, 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骏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实际名称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占股权比例的100%。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460号。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接受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法定代表人由宁柱先生担任。 目前,公司已完成上述全资子公司的设立事项,并领取了企业营业执照。根据企业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企业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等具体情况如下: 名 称:上海油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501号2幢二层03部位 法定代表人:宁柱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除经纪),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转口贸易,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品)。【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特此公告。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3月7日
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正和股份 编号:临 2014-019号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3月4日,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披露了《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修订稿")。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本次预案中"第八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情况"之"一、正和股份利润分配政策"之"(二)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现金分红条件"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不一致。现对本次预案修订稿"第八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情况"之"一、正和股份利润分配政策"之"(二)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现金分红条件"进行更正: 原预案修订稿中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现金分红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计划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并用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对预案修订稿中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现金分红条件"更正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计划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并用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具体内容请见更正后的《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以上失误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将在今后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切实加强文件审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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