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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7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减持情况 公司于2014年3月7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林旭曦女士通知,林旭曦女士于2014年3月5日-7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共计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04.9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减持均价14.94元/股。 1、本次减持情况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公司股东林旭曦、张杰此前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870万股,具体详情请参阅公司2013年12月28日《股东减持股份公告》(公告编号:2013-058)。 前述二次减持累计占公司总股本4.9999%。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3、在减持前无最低减持价格承诺; 4、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 三、备查文件 1、相关股东减持情况说明;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7日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8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安妮股份 股票代码:0022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林旭曦、张杰 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4年3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林旭曦、张杰 安妮股份 指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张杰、林旭曦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占安妮股份总 股本4.46%的股票;林旭曦于2014年3月5- 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减持占安妮股份总股本0.54%的股票;导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减持比例达到公司总股 本5%的权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林旭曦 女士,中国国籍,1966年生,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现任安妮股份副董事长。 张 杰 先生,中国国籍,1962年生,通讯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现任安妮股份董事长。 张杰先生和林旭曦女士为夫妻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所持股份的目的是出于自身资金需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安妮股份情况 2013年7月17日,公司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13-035),截止该权益变动公告日,林旭曦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4,485,6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07%;张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004,3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2%。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2013年12月27日,林旭曦女士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5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9%;张杰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34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 2、2014年3月5-7日,林旭曦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104.9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 3、本次权益变动后,林旭曦女士尚持有公司股份58,195,7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4%;张杰先生尚持有公司股份29,544,3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5 %。 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7,740,0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949%。 详见下表: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除安妮股份外的其他公司任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曾于2011年9月对林旭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张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6、安妮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 林旭曦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701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6.41%,占公司总股本的13.85 %。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安妮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六个月: 林旭曦于2013年12月27日减持本公司流通股524万股;于2014年3月5日-7日减持本公司流通股104.99万股。 张杰于2013年12月27日减持本公司流通股346万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2、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置备于安妮股份投资者关系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旭曦 张 杰 (签 名): 签署日期:2014年3月7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旭曦 张 杰 (签 名): 签署日期:2014年3月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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