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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4-009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3月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2月28日以电子邮件及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董事9名。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粉莉女士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租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的议案》,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陈五奎、李粉莉、陈琛是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关联董事,因此回避表决。 公司向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A栋802、803、804室的房屋租期已满,因经营需要,同意公司继续租赁奥欣投资上述物业,价格参照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2014-5-011号《房地产咨询报告书》,确定为月租金121元/平方米,租期两年,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租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分别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与目标,为了拓宽贸易渠道,充分利用挥香港的国际贸易中心的优势,推动公司海外业务的拓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500万美元,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占拟设立子公司100%股权),拟定经营范围为太阳电池芯片及组件、太阳能应用产品、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电站系统、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系统、其他可再生能源及环保产品的购销、货物进出口以及项目投资及融资、投资管理等 (以最终注册经营范围为准)。公司名称拟定为“天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最终注册登记为准)。 在香港投资设立公司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继续办理香港公司注册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4-010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租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因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的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欣投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A栋802、803、804室的房屋租期已满,因经营需要,公司拟继续租赁奥欣投资上述物业,上述物业已由公司完成装修,建筑面积合计为851.38平方米。 租期两年,自2014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价格为月租金121元/平方米。 2.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拓日新能股份200,002,4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4%,为拓日新能的控股股东。故公司与奥欣投资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属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表决时,关联董事陈五奎先生、李粉莉女士、陈琛女士进行了回避,其中陈五奎先生、李粉莉女士、陈琛女士是奥欣投资的股东,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此议案。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03年7月12日 注册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中环路福景花园一栋408(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陈琛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不含生产加工);物业租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奥欣投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13513.20万元,净资产13093.31万元,营业收入189.35万元,净利润131.66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香年广场位于深圳市华侨城侨香路与深云路交汇处,属华侨城片区,含南北主楼(A、C 座20 层)和南北附楼(B 座8 层),高层楼高97.45 米,共162 套。 办公区域已进行分割,且分割区域为4.8 米层高大面积办公区域加9.6 米高层空 间小面积办公区域组合。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香年广场A栋的8层,共三套物业,物业已由公司完成装修。具体情况如下: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2014-5-011号《房地产咨询报告书》,评估价格为:月租金121元/平方米。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奥欣投资同意按月租金121元/平方米将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A栋802、803、804室租赁给本公司。租期两年,自2014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有关协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尽快与奥欣投资签署租赁合同。 六、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租赁奥欣投资物业主要原因在于公司发展较快,办公用地不足。目前公司光明生产基地离市区较远,与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及业务办理多有不便,同时也不利于吸引更多高素质的人才精英加盟公司,不利于留住人才。此次交易将有利于公司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公司发展壮大。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4年年初至本披露日,本公司与奥欣投资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租赁奥欣投资办公场地费用,累计总金额为人民币18.73万元; 2.奥欣投资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人民币25000万元,公司支付的担保费用为0。 3.公司向奥欣投资借款,累计发生的利息总金额为人民币225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交的《关于续租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一致同意将《关于续租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决,并对该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以促进上市公司发展为目的,是在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且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公司发展。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加 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原则,未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2014-5-011号《房地产咨询报告书》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4-011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于2014年3月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2月28日以电子邮件及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薛林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租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向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A栋802、803、804室的房屋租期已满,因经营需要,同意公司继续租赁奥欣投资上述物业,价格依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2014-5-011号《房地产咨询报告书》,确定为月租金121元/平方米,租期两年,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 监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原则,未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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