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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上市那些事 2014-03-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张哲
中国基金报记者 张哲 尽管汇添富上市的前景依然扑朔迷离,但国内有80多家基金管理公司,随着条件成熟,只要基金公司符合条件、股东支持,上市并非镜花水月。 那么基金公司上市,到底有哪些硬性条件?从财务方面分析,首次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则规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这个规定对一些中大型基金公司来说,并不是非常难达到的。基金公司相比券商,盈利模式主要是依靠管理费收入,这块收入非常稳定。不像证券公司,由于存在自营业务,遇到熊市时,自营业务风险无法把握,经常亏损。此前有多家券商因为不能满足连续3年盈利而导致上市工作多次搁浅。”一位券商人士认为。 此外,基金公司如果上市,应该是上主板,而不是媒体所说的创业板。这是因为,基金公司作为金融类行业,并不符合创业板上市指引中关于行业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企业以及其它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因此,资产管理公司上市应该是主板市场。 “对基金公司来说,一个比较难的问题,可能是人员变更。”上述券商人士说。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对发行主体的规定,首先,发行人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第三,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人员变更尤其高管变更、基金经理离职,在基金业已经司空见惯,曾有过基金公司高管就职不满一年就下课的最短纪录,核心人员能够保持不变的基金公司并不多。“如果公司人员变动太大,比如一半以上发生变动,或者2/3人员变化,上市的事儿就暂时搁置吧。” 此外,随着监管层对行业规范性整顿力度加大,基金公司一旦受到监管行政处罚,上市也基本黄了。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则规定,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能上市。如果存在 “老鼠仓”事件,上市基本不用考虑。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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