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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4-007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3月11日上午9:30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4 年3月7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9名董事均以现场出席并书面表决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召集并主持。

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开展2014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开展2014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关于开展2014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4-008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3月11日上午9时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4年3月7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5名监事均现场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宏先生召集并主持。

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18名,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已经参与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不为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的30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公司18名激励对象。

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100万份。因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3,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7,6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经上述股本转增,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从100万份调整为300万份。

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4-010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股票期权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后24个月内一次性授予,自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即等待期后),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按30%、30%、40%的行权比例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第四和第五个行权期同步,分三期进行行权。2012年4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2年4月6日。

现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满足,2014年3月11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的30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18名激励对象,现将授予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授予、行权情况简述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介

1、2012年2月16日,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2年2月24日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2012年3月5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正式通过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确认并备案。

2、2012年3月23日,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批准,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等。其中,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100万份给新增和晋升的核心人才,由董事会提名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并经监事会核实后,再聘请律师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情况

1、2012年4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对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2年4月6日(星期五)。

2、2012年4月19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1,290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预留股票期权1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3,800万股的9.34%;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98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190万份,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20.72元(详见2012年4月21日披露的《关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50))。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情况

1、2012年6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数量由1, 290万份调整为2,58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0.72元调整为10.185元(详见2012年6月7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72))。

2、2013年5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可行权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原98人调整为91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数量由原2,580万份调整为3,69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原10.185元调整为6.67元(详见2013年5月25日披露的《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2)、《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可行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3))。

3、2013年6月21日,91名激励对象向公司缴纳足额行权资金,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2013年7月19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678.6万份股票期权正式上市,行权价格6.67元(详见2013年7月18日披露的《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76))。

(四)调整预留股票期权数量

2014年3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关于审议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从100万份调整为300万份(详见2014年3月12日披露的《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1))。

二、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预留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公司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1、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董事会经过审核,认为公司及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满足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预留的期权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3、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激励的情形;且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同意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的30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公司18名激励对象。

三、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2014年3月11日。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经核查,确定2014年3月11日为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8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00万份,授予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股票期权数量

(万份)

预留股票期权数量占预留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预留股票期权数量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18人)3001000.71
合计3001000.71

注: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8.08元。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2014年3月11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7.06元;

(2)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4年3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8.08元。

4、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

预留股票期权在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后24个月内一次性授予,自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即等待期后),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按30%、30%、40%的行权比例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第四和第五个行权期同步,分三期进行行权。

行权期行权有效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满三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满四年的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满四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满五年的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满五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满六年的交易日当日止40%

5、预留股票期权的主要行权条件

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第四个和第五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一致。

行权期业绩指标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日上一年度的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2011年度净利润的172%;

可行权日上一年度的公司经审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5%。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日上一年度的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2011年度净利润的199%;

可行权日上一年度的公司经审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日上一年度的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2011年度净利润的245%;

可行权日上一年度的公司经审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5%。


四、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激励对象名单以及调整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已经参与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不存在为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的情形。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14年3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 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100万份。因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3,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7,6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经上述股本转增,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从100万份调整为300万份。

4、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关于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关于审议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

五、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激励对象名单以及调整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核实意见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18名,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已经参与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不为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100万份。因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3,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7,6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经上述股本转增,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从100万份调整为300万份。

3、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的300万份股票期权授予公司18名激励对象。

六、董事会、监事会表决情况

1、2014年3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关于审议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

2、2014年3月11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关于审议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

3、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对当年及以后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对本次授予的300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公司本次授予的3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总价值为665.42万元,各年摊销的期权费用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年 份2014201520162017合 计
各年摊销费用128.29191.29271.7674.08665.42

九、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4-011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授予、行权情况简述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介

1、2012年2月16日,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2年2月24日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2012年3月5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正式通过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确认并备案。

2、2012年3月23日,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等。其中,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章“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第二十五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的规定:“唐人神股东大会授权唐人神董事会依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具体授予对象。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具体授予对象后,应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授予情况

1、2012年4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对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2年4月6日(星期五)。

2、2012年4月19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1,290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预留股票期权1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3,800万股的9.34%;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98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190万份,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20.72元(详见2012年4月21日披露的《关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50))。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情况

1、2012年6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数量由1, 290万份调整为2,58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0.72元调整为10.185元(详见2012年6月7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72))。

2、2013年5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可行权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原98人调整为91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数量由原2,580万份调整为3,69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原10.185元调整为6.67元(详见2013年5月25日披露的《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2)、《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期可行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3))。

3、2013年6月21日,91名激励对象向公司缴纳足额行权资金,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2013年7月19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678.6万份股票期权正式上市,行权价格6.67元(详见2013年7月18日披露的《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76))。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100万份。因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3,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7,6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为此,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Q=Q0×(1+n)=100万份×(1+1)×(1+0.5)=300万份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经上述股本转增,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从100万份调整为300万份。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预留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在2013年5月24日出具的《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调整的法律意见书》中,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调整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的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公司章程》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4-014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2014年度商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开展2014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进行玉米、豆粕等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的和必要性

玉米、豆粕、豆油、大豆是公司的主要生产原料,采购成本通常占公司总体经营成本的50%以上,硬麦价格相对玉米更具性价比优势,莱油与豆油相关性较强,可替代豆油作为饲料生产原料,为此,公司对原料的采购采取价格低时多买、价格高时少买的策略,争取将全年的原料平均采购价格保持在一定水平,但操作难度存在两种风险,即在价格低时,大量采购原料会占用资金,同时还占用厂库库存,原料损耗较大;在价格高时,尽量控制原料采购数量会对生产造成影响,同时还有可能失去一定的市场份额,为此通过控制原料数量的采购方式来控制原料价格效果较为有限。

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能规避玉米、豆粕等价格波动风险,可发现价格,控制采购成本,在价格低时,通过买入期货套期保值,以期货采购代替现货库存;在价格高时,通过卖出套期保值锁定库存风险,这样,公司不仅可以将原料的现货库存数量控制在正常的生产用量内,而且还能避免不利价格所带来的损失,实现公司自身长期稳健的发展,而非追求短时的暴利。

二、期货品种

公司套期保值期货品种为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包括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玉米、豆粕、豆油、大豆等期货品种,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硬麦、菜油等期货品种。

三、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2014年,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预计全年套保数量不超过4万吨,所需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如拟投入资金有必要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应将关于增加期货套期保值投入总额的议案及其分析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是锁定原材料价格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定套期保值合约及平仓时进 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可以降低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 业务经营,在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也 会存在一定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投资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 失。

3、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4、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严格控制期货头寸。

2、公司规定了套保方案的设计原则并规定了套保方案的具体审批权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涉及投机和套利交易,同时将严格遵循进行场内交易的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套期保值的数量不能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能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3、公司规定期货交易员应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套保方案进行操作,并规定了按日编制期货交易报告并提交相关审核或审批人员的制度,确保期货交易风险控制。

4、公司以自己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不会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5、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意见认为:公司201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必要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作为主要饲料原料的玉米、豆粕等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公司期货管理责任人、套保方案设计原则及审批原则、方案的执行和报告原则、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投资损益确认、财务核算规则等相关内控事项做出了规范。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境内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玉米、豆粕、豆油、大豆等期货品种,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硬麦、菜油等期货品种,符合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不从事其他任何场所任何品种的期货交易或相关的衍生品交易、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符合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

2、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关于审议开展2014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七、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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