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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14-010 债券代码:122007 债券简称:08莱钢债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08莱钢债"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原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股份)于2008年3月25日发行的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3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4年3月2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08莱钢债(122007) 3、发行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5年期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6号文核准发行 。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6.55%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2008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止,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10、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计息期限内每年的3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付息期限:每年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5.债务人变更情况:发行人莱钢股份于2011年5月18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并于2011年12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2012年3月6日,原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钢铁")发布了《关于换股吸收合并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公告》,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项已全部完成。按照约定,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济南钢铁作为存续企业,莱钢股份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全部进入济南钢铁,莱钢股份予以注销法人资格。济南钢铁在2012年3月22日更名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钢铁"),因此"08莱钢债"的权利和义务由山东钢铁承继。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08莱钢债"的票面利率为6.55%。每手"08莱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5.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2.4元)。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3月21日; 2、兑息日为2014年3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3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莱钢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4号楼 联系人:刘欣 联系电话: 0531-67606596 邮政编码:250101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联系人:肖华明 联系电话:021-68407683 邮政编码:20012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股票简称:山东钢铁 证券代码:600022 编号:2014-011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26618600元及利息656108.56元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一:上海青帆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昭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西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四:上海盛亿仓储有限公司 被告五:吴龙生 被告六:彭玉梅 被告七:吴秀娟 被告八:郑长清 被告九: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被告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26618600元,并支付利息656108.56元。(2)第二至第八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及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与第一被告和原济南钢铁三方于2012年2月24日签订了《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以授信融资形式向第一被告提供融资670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原济南钢铁的钢材,并开具收款人为原济南钢铁、还款人为第一被告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直接交付原济南钢铁。后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退还原告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被告在向原告支付201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后,剩余融资款2690万元未按期归还。按照《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第四条规定,原济南钢铁应当按照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承担余额退款责任。因此,请求法院追加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及我公司为本案被告。 我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济商初字第108号《追加被告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详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13-026)。 2013年4月15日、2013年10月2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上海青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26618600元及利息656108.56元(利息计至2013年4月11日,嗣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判决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记付); (二)被告上海青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经济损失43万元; (三)被告上海昭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西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盛亿仓储有限公司、吴龙生、彭梅玉、吴秀娟、郑长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其擅自发货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即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青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昭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西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盛亿仓储有限公司、吴龙生、彭梅玉、吴秀娟、郑长清、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上诉情况 目前公司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目前为一审判决,且公司已提起上诉,故本案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及影响时间尚待最终审理结果。公司将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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