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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一)公司与招融投资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 公司与招融投资于2014年3月13日签订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该合同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招融投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就招融投资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如下约定: 1、本次发行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00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234,567,901股(含1,234,567,901股),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120亿元,以人民币认购。 (2)甲方拟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其中乙方为已确定的具体特定对象之一,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总数中不低于45.88%的股份。 (3)本次发行价格每股不低于9.72元,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尚未确定的其他特定对象竞价结果,由甲方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底价及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交付认股价款 乙方将按照甲方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一次性将全部认股价款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3、交付股票 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足额缴付认购款且甲方足额收到认购款项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将乙方实际认购的发行人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4、限售期安排 乙方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乙方所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普通股在60个月内不得转让。 5、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声明与保证,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守约方蒙受损失的,应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6、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局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合同成立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成立。 8、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2)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已履行相关程序; (3)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 (4)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二)公司与中远集团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 公司与中远集团于2014年3月13日签署《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该合同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中远集团。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就中远集团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如下约定: 1、本次发行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00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234,567,901股(含1,234,567,901股),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120亿元,以人民币认购。 (2)甲方拟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其中乙方为已确定的具体特定对象之一,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总数中不低于10.85%的股份。 (3)本次发行价格每股不低于9.72元,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尚未确定的其他特定对象竞价结果,由甲方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底价及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交付认股价款 乙方将按照甲方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一次性将全部认股价款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3、交付股票 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足额缴付认购款且甲方足额收到认购款项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将乙方实际认购的发行人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4、限售期安排 乙方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乙方所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普通股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 5、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声明与保证,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守约方蒙受损失的,应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6、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局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合同成立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成立。 8、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2)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经其董事会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 (4)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三)公司与河北港口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 公司与河北港口于2014年3月13日签署《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该合同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河北港口。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就河北港口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如下约定: 1、本次发行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00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234,567,901股(含1,234,567,901股),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120亿元,以人民币认购。 (2)甲方拟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其中乙方为已确定的具体特定对象之一,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总数中不低于4.83%的股份。 (3)本次发行价格每股不低于9.72元,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尚未确定的其他特定对象竞价结果,由甲方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底价及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交付认股价款 乙方将按照甲方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一次性将全部认股价款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3、交付股票 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足额缴付认购款且甲方足额收到认购款项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将乙方实际认购的发行人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4、限售期安排 乙方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乙方所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普通股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 5、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声明与保证,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守约方蒙受损失的,应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6、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局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合同成立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成立。 8、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2)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经其董事会批准及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3)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 (4)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的净资本水平制约着公司创新业务的拓展,在国内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大环境下,公司通过再融资增加净资本已迫在眉睫。因此,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补充资本金和营运资金,以扩大公司创新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为顺利推动本次公开发行,公司根据近期资本市场情况,调整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司股东招融投资、中远集团、河北港口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前述股东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是基于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表明前述股东对公司近年来业务经营的充分肯定和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完成的有力保障。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将进一步充实公司资本实力,优化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和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该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因该议案表决事项涉及公司股东招融投资、中远集团、河北港口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宫少林先生、付刚峰先生、洪小源先生、朱立伟先生、彭磊女士、孙月英女士、黄坚先生回避表决,由其他8名非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公司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化情况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同时,招融投资、中远集团、河北港口等公司股东的认购表明前述股东对公司近年来业务经营的充分肯定和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是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完成的有力保障。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公司股东招融投资、中远集团、河北港口认购部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安排必要且合理,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交易安排 公司就股东认购部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与招融投资、中远集团和河北港口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与原发行对象集盛投资终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我们在核查了上述合同条款、该等合同所载明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本次关联交易所涉相关议案后,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函》。 我们认为:公司招融投资、中远集团和河北港口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是基于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以及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将进一步充实公司资本实力,优化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的实施;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开透明;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宫少林先生、付刚峰先生、洪小源先生、朱立伟先生、彭磊女士、孙月英女士、黄坚先生均回避表决。 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议案时所履行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相关事宜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将按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过去12个月内,公司未与本次交易相关关联人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备查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函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招商证券 编号:临2014-0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以上议案,公司拟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 原公司章程条文: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公司盈利、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在任意连续的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确保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标准要求; (三)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在满足上述第(一)项现金股利分配和确保公司股本合理规模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务发展、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现修订为: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公司盈利、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在任意连续的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确保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预警标准要求; (三)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在满足上述第(一)项现金股利分配和确保公司股本合理规模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务发展、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 二、修订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原公司章程条文: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保险兼业代理。 现修订为: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保险兼业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以上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4日 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招商证券 编号:临2014-0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因筹划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4年3月14日停牌一天。 2014年3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招商证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信息。 依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3月17日复牌。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招商证券 编号:临2014-0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3月31日(星期一) ●股权登记日:2014年3月24日(星期一) ●本次会议提供网络投票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2014年3月31日(星期一)下午13:30 2、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2014年3月31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会议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委党校学苑宾馆 (六)公司股票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由于公司A股股票涉及融资融券业务,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融资融券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及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建议有关融资融券投资者尽早向受托证券公司咨询其表达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意见的具体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将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
上述第1至7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在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第1至7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以下简称“公司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上述第3项议案、第5项议案、第7项议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在以上媒体披露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关于公司股东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关联交易公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与本公告同期披露于上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3月24日(星期一),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直接到公司进行股权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办理登记。 2、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法人股东登记时须提供下列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 3、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办理登记时,须提供下列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受托人需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有效持股凭证及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传真或邮寄下列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持股凭证。 4、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参加本次会议的必备条件。 5、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二)登记时间 2014年3月25日、3月26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 (三)登记地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5楼(邮编:518026)。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755-82960157、82960524、82943285 传真:0755-82944669 联系人:廖女士 陈先生 孙女士 (二)本次会议费用自理。 (三)发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并在参会时携带授权书等原件,转交会务人员。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3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如下: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3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总提案数:10个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二)表决方法 1、一次性表决方法: 如需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性表决的,按以下方式申报:
2、分项表决方法:
(三)表决意见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3月24日A股收市后,持有本公司A 股(股票代码600999)的投资者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全部提案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二)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2号议案的第1至4分项全部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三)如某A股投资者需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2号议案的第3项《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如对上述议案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如对上述议案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方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三)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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