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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02版)

2、将已完工募投项目资金利息及超募资金利息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将将已完工募投项目资金利息及超募资金利息共计6,401,976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规规定。

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已完工募投项目资金利息及超募资金利息共计6,401,976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上述使用已完工募投项目资金利息及超募资金利息共计6,401,976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现实情况,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将经营实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已完工募投项目资金利息及超募资金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将已完工募投项目资金利息及超募资金利息共计6,401,976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九、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以及指定保荐代表人田勇、刘灏对华斯股份拟使用完工募投项目资金利息及超募资金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华斯股份本次拟使用完工募投项目资金利息及超募资金利息共计6,401,976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超募资金使用履行了公司投资决策的相关程序,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完工募投项目资金利息及超募资金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备查文件:

1、《华斯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完工募投项目资金利息及超募资金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3、《华斯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完工募投项目资金利息及超募资金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7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监事会收到监事会主席何少存先生的辞职申请,何少存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在公司监事会担任的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职务。

2014年3月17日,公司监事会收到监事贺增党先生的辞职申请,由于工作变动,贺增党先生申请辞去在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职务,辞职后贺增党先生将根据控股股东的提名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何少存先生、贺增党先生的辞职申请自公司监事会收到之日起生效。

何少存先生和贺增党先生辞职后,公司将不再补选新的监事,公司监事会成员将由原5人变更为3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成员最低人数的规定,监事会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成员数量的相关条款。

何少存先生、贺增党先生担任监事会召集人及监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监事会对何少存先生、贺增党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17日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6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修订。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和形式

公司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六)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修订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和形式

公司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五)利润分配的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根据公司监事会提议,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由5人,变更为3人,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召集人一(1)。监事会召集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现修订为: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召集人一(1)。监事会召集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4年3月11日已经实施完毕,现对《公司章程》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原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50 万元。

现修订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403 万元。

原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3,500,000 股,均为普通股。

现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4,030,000 股,均为普通股。

以上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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