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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5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3-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3月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于2014年3月16日上午9:30在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中心大道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相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傅羽韬律师、章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9,546,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4664%。 三、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546,02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日立泵制造(无锡)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546,02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傅羽韬律师、章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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