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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宜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4-013TitlePh

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通知

2014-03-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临时提案

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年3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4年3月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011),定于2014年3月28日上午9:00召开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3月21日。

2014年3月17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集团”)《关于提请增加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截止本公告发布日,雅戈尔集团持有公司60,349,67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84%。雅戈尔集团提出的增加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申请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增加的议案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3-2015年度)(详见附件二)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3-2015年度)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详见附件三)

除增加上述二个临时提案外,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他事项不变。

二、现将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事项重新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4年3月28日上午9:00,会期半天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6、出席对象:

(1)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3月21日,截止2014年3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大道西段888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6、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酬的议案

8、《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3-2015年度)

9、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上述相关议案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登记方法

1、会议登记方式:股东可在登记日截止前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会议登记日:2014年3月27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

3、会议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大道西段888号公司办公楼四楼董事会秘书处;

4、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5、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 穆 泓 朱佩红

联系电话:0574-88251123 传真:0574-88253567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大道西段888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315153

2、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3月18日

后附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3—2015 年度)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截止2014年3月21日,本人(本单位)持有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股,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出席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3月28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意愿表决。

序号审议事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6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酬的议案   
8《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3-2015年度)   
9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为 。

(个人股东签名或盖章,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附件二

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3—2015 年度)

为完善和健全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订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回报、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情况下,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 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3-2015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净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董事、监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董事、监事及股东的意见,制定未来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规划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三

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净利润的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留存利润的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股东大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如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五)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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