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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金宇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011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3-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对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中有关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进行了变更,由二十四个月变更为十二个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3月17日(星期一)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3月17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金宇集团一号会议室。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现场和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由董事长张翀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徐宪明因病未能出席,董事陈焕春、独立董事曹国琪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上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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