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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014-03-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33版)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期的最后1个工作日日终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四、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为0.27%,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中期票据、企业债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 个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存续期超过运作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6)资产支持证券。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公告方式

  1、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5 个工作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3、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17:00结束。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9.0374%,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4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2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3月17日下发了《关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49号),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按照《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为实施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对《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3月17日起生效,原《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的赎回

  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原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转为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生效后,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进入首次集中申购期,首次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首次集中申购期间,由鹏华理财21天债券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鹏华月月发短期理财基金份额将继续暂停赎回业务,直至基金首个封闭运作周期起始日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开放赎回业务。具体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49号)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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