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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41版)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4-011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 2014年度将与关联方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牧股份”)、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牧工商集团”)发生日常关联交易。 2014年3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梁传玉回避了表决。该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根据公司预计,2014年将向关联方中牧股份销售金额不超过4,500.00万元的产品;2014年将向关联方牧工商集团销售金额不超过1,000.00万元的产品。 单位:万元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中牧股份成立于1998年12月25日,法定代表人余涤非,注册资本42,98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16-19号楼。中牧股份主要经营范围为:饲料原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动物保健品,畜禽制品及其相关产品的加工、生产、销售,畜牧业生产资料的销售,研究开发饲料新品种、饲料新技术。 截止2013年9月30日,中牧股份总资产369,179.75万元,201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42,323.2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5,499.66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牧工商集团成立于1982 年,法定代表人张春新,注册资本78,311.00万元,主营兽药经营、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粮食的收购。畜牧产品业的投资管理;草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大宗饲料原料、宠物食品的销售;进出口业务等。 截止至2013年9月30日,牧工商集团持有中牧股份本22,800万股股份,占中牧股份总股本39,000万股的58.46%,为中牧股份控股股东。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牧股份持有本公司26.47%的股份,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截止至2013年9月30日,牧工商集团持有中牧股份58.46%的股份,为中牧股份的控股股东;以上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四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中牧股份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牧工商集团为中央企业,依法存续经营,盈利能力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很强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为参考标准,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交易协议,并保证销售产品的价格不偏离第三方价格;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与市场情况,与中牧股份及牧工商集团签订有关的销售合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维生素是饲料中必不可少的添加成分,公司是全球重要的维生素生产厂家,中牧股份和牧工商集团是国内重要的饲料生产厂家,公司与中牧股份、牧工商集团之间的交易在中牧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之前就一直存在。中牧股份看好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为保证自身产品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成为公司股东,并与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牧工商集团、中牧股份作为公司的下游客户,公司与其的关联销售预计在未来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公司与中牧股份、牧工商集团的关联销售完全遵循市场化交易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与销售给第三方企业同类产品价格相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股东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积极的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受到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该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交易产生的必须事项,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对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合理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议案。 (二)保荐机构对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金达威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2014年3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梁传玉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允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保荐机构对金达威 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4-015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2013年度报告 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将于2014年3月25日(星期二)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13年度报告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网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斌先生、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陈佳良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马国清先生、独立董事杨朝勇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洪彦女士、保荐代表人覃文婷女士、公司证券部相关人员。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4-013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保健食品软胶囊生产线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年3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保健食品软胶囊生产线项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9月22日颁发的证监许可[2011]1531号文《关于核准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300万股新股。 公司本次发行2,300万股,发行价为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0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为50,839,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54,161,000.00元,超募资金额为534,151,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1]第13562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微生物发酵法年产350吨二十二碳六烯酸(DHA)项目、微生物发酵法年产250吨花生四烯酸(ARA)项目、研发中心项目,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为22,001.00万元,本次超募资金为53,415.10万元。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发行超募资金53,415.10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超募资金已使用43,712.3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止2012年12月31日,已使用7,500.00万元用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召开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止2012年12月31日,已使用4,300.00万元用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10,700.0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 (3)根据2013年3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投资内蒙古60吨/年辅酶Q10扩产项目暨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9,900万元投资建设“内蒙古年产60吨/年辅酶Q10扩产项目”。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药业”)实施完成,即通过对金达威药业增资9,900万元,计入金达威药业的注册资本,用于该项目的投入。增资后,金达威药业的注册资本将由19,000万元增加至28,900万元。为方便和加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金达威药业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上述项目建设资金存放于上述账户,公司、金达威药业、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对该项目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和管理,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实施四方监管。截止报告期末该项目已使用5,712.37万元。 (4)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资金(其中:闲置自有资金5,000万元、闲置超募资金10,000万元)进行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投资。截止报告期末已使用闲置自有资金5,000万元、闲置超募资金10,000万元进行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投资。 (5)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发起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中的1,505.00万元与关联方厦门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本年度已使用500万元用于首次出资。 (6)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不超过22,500万新台币(约为4,600万元人民币,汇率按1元新台币=0.205元人民币计)认购国鼎生技以私募方式发行的3,000万股中不超过500万股普通股,每股45元新台币。交易完成后,我公司将持有国鼎生技不超过5.17%的股份(以该次私募股权全部认购完成后的股本计算)。该事项仍处于审批过程中,本年度尚未投入。 (7)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已批准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基础上,增加人民币15,000万元闲置资金购买保本银行理财产品的额度(其中:闲置自有资金10,000万元、闲置超募资金5,00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已使用闲置自有资金10,000万元、闲置超募资金5,000万元进行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投资。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43,712.37万元超募资金,其中:11,800.00万元用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10,700.00万元用以归还银行贷款,“内蒙古年产60吨/年辅酶Q10扩产项目”已使用5,712.37万元,15,000万元用以进行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投资,500.00万元用以合资设立控股子公司首次出资款。 三、本次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1,698万元投资建设保健食品软胶囊生产线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保健食品软胶囊生产线 2、项目规模:年产7.2亿粒辅酶Q10软胶囊及1亿粒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 3、项目资金来源 本项目总投资额3,738万元,其中项目建设投资2,538万元,流动资金1200万元。建设投资资金中1,200万元为利用公司现有的厂房和设备,70%流动资金共840万元由公司自筹,剩余建设投资资金1,338万元和30%铺底流动资金360万元(共计1,698万元)来源于超募资金,。 4、建设地点 本投资项目由公司实施,拟建设地点为公司阳光分公司。 5、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投资估算表如下:
6、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本项目从前期工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批至项目建成投入正式生产,总计划时间1年,建设期1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内部计划的适当调整,有的环节可交叉进行。 四、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 保健品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的功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身的健康日益关注,对保健品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保健品行业市场规模增长迅速。2000年至今,我国保健食品行业总产值年均增速达到两位数,2012年年产值达2800亿元。根据《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我国营养和保健食品制造业总产值发展目标为1万亿元。由此可见,保健食品行业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健食品行业可提供充分的业务增长空间和巨大的空间。 辅酶Q10作为一种良好的生物产品,能显著提高人体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并保护心血管系统,已成为国际保健食品、功能食品行业的新亮点,全球市场不断升温,产品供不应求。同时,我国在2006年8月开始批准辅酶Q10类保健食品,保健功能定为缓解体力疲劳、抗氧化、辅助降血脂和增强免疫力,因此大力发展辅酶Q10类保健食品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天然维生素E近年来已然成为欧美国家中老年防病保健的重要膳食补充剂,在改善动脉硬化、冠心病、血栓、习惯性流产、不孕症、内分泌机能衰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司作为全球知名营养强化剂原料生产企业,是辅酶Q10全球最大的供应商。公司投资建设保健食品软胶囊生产线项目,向下游延伸公司业务,生产终端产品,有利于扩大辅酶Q10这一优势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进一步强化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项目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项目存在的风险 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在对产品市场空间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的,由于该产品为公司进入保健品终端消费的第一个产品,在营销渠道建立、品牌形象策划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而且项目在量产达标、销售价格、生产成本以及市场开发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有不当,则会直接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及公司的预期收益。 2、投资该项目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提高竞争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及综合营运能力。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构成关联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保健食品软胶囊生产线项目的议案》,本次投资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中的1,698万元投资建设保健食品软胶囊生产线项目,将公司产业链向下游延伸,有利于扩大公司现有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以及经营效益的提升。本次超募的使用计划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及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698万元投资建设保健食品软胶囊生产线项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保健食品软胶囊生产线项目,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助于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认为: 1、金达威超募资金用于“保健食品软胶囊生产线”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专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产品市场的地位和盈利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2、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保荐机构同意金达威实施该事项。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4-012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和延期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和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9月22日颁发的证监许可[2011]1531号文《关于核准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300万股新股。 公司本次发行2,300万股,发行价为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0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为50,839,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54,161,000.00元,超募资金额为534,151,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1]第13562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二)历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12年5月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微生物发酵法年产350吨二十二碳六烯酸(DHA)项目”(以下简称“DHA项目”)和“微生物发酵法年产350吨二十二碳六烯酸(DHA)项目”(以下简称“ARA项目”)的实施地和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并对项目完成日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将DHA项目中项目建设投资6,500.50万元、流动资金1000.00万元,共计7,500.50万元变更实施地至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用于DHA发酵部分投入,变更实施主体为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药业”);DHA项目中项目建设投资1,000.50万元、流动资金500.00万元,共计1,500.50万元变更实施地至厦门市海沧区阳光西路299号,用于DHA粉剂成品部分投入,项目完工日期调整至2013年10月28日。 公司将ARA项目中项目建设投资7,500.22万元、流动资金1,000.00万元,共计8,500.22万元变更实施地至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用于ARA发酵部分投入,变更实施主体为金达威药业;将ARA项目中项目建设投资999.78万元、流动资金500.00万元,共计1,499.78万元变更实施地至厦门市海沧区阳光西路299号,用于ARA粉剂成品部分投入,项目完工日期调整至2013年10月28日。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情况如下:
截止201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投入的金额为8,944.39万元,尚未使用的超募资金余额9,702.73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在募集资金专管账户和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与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变更情况及变更原因 1、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使用自筹资金于2011年度完成建设的食品营养强化剂项目的产能已能满足DHA项目及ARA项目产品方案中配套粉剂成品的生产需求,本着节约成本,有效利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公司拟终止原用于生产DHA和ARA粉剂成品部分的投资共3000.28万元。上述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实施后,DHA项目和ARA项目所需投资总额大幅缩减,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终止后剩余募集资金将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将审慎适时选择投入到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新项目中,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益。 2、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由于公司研发中心原实施地所处的区域规划发生变化,导致该地块已不适合于该项目的建设,公司需较长时间对研发中心用地进行重新选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公司还需要对研发中心项目重新进行论证,公司拟将“研发中心”项目的建成期调整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着谨慎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调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和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和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变更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微生物发酵法年产350吨二十二碳六烯酸项目”和“微生物发酵法年产250吨花生四烯酸项目”中DHA、ARA粉剂成品部分的实施,改用公司现有的设备进行生产。上述部分项目终止实施后,DHA项目和ARA项目所需投资总额分别调整至7,500.50万元和8,500.22万元。同时延长“研发中心项目”的完成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终止和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微生物发酵法年产350吨二十二碳六烯酸项目”和“微生物发酵法年产250吨花生四烯酸项目”中DHA、ARA粉剂成品部分的实施,改用公司现有的设备进行生产,是基于对公司和该项目实际情况的审慎分析研究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节约公司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上述部分项目终止实施后,DHA项目和ARA项目所需投资总额分别调整至7,500.50万元和8,500.22万元。同时,公司根据客观需要,延长了“研发中心项目”的完成期限。 我们认为,上述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终止和投资进度的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终止和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四)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认为: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已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无异议,也将持续关注上述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严格监管金达威募集资金的使用。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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