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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天一科技 公告编号:2014-015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3-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 要 提 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3月19日上午10︰00在长沙市韶山北路338号华盛花园3栋7层会议室召开。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滕小青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的股份数为155,628,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5.58%。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站); 同意155,628,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2013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站); 同意155,628,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 《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站); 同意155,628,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 《2013年度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站); 同意155,628,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 《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155,628,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6. 《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55,628,6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2013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369,095.86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475,732,309.71元,2013年未分配利润为-472,363,213.85 元,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72,363,213.85元。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据此,公司拟定2013年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自2000年开始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具体负责公司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该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尽责尽职,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参照2013年收费标准授权管理层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刘志平律师、刘龙辉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经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敏辉确认的《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名确认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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