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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关于增加诺亚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正行”)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订的代销协议,本公司决定自2014年3月20日起通过诺亚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投资者可在诺亚基金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今后本公司发行的其它开放式基金是否适用于上述业务,本公司亦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公告,具体业务的办理请参照本公司及诺亚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 同时,经诺亚基金和本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自2014年3月20日起,对通过诺亚基金官方网站申购上述指定基金的实施费率优惠,费率优惠的措施以诺亚基金的安排为准。 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 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定投并不等于零存整取,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0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明确广发 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集中申购期净值披露等事宜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广发聚祥保本基金)转型而成。 广发聚祥保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根据《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由于广发聚祥保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广发聚祥保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保本基金转型成混合型基金的相关转型事项已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自2014年3月21日起,《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失效。 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是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期,在此期间本基金仅开放集中申购业务,暂停基金赎回业务。 现就本基金集中申购期间净值披露等事宜明确如下: 一、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的申购价格为每份人民币1.00元。基金代码为000567。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在3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验资结果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内,广发聚祥保本基金转型所形成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将继续沿用广发聚祥保本基金的名称和代码,即以“广发聚祥保本基金”的名称披露基金净值(基金代码270024),直至验资日止。 三、验资日为广发聚祥保本基金份额默认转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拆分日,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拆分,使验资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再根据当日广发聚祥保本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为本基金的投资者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自基金份额拆分日之后,本基金将按规定定期披露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代码000567)。 四、广发聚祥保本基金份额拆分后,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份额拆分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五、本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集中申购的份额确认情况、份额拆分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六、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净值披露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法律文件。 七、投资者如有疑问,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咨询有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0日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3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基金募集情况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10万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10万份。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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