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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房地产 公告编号:2014-20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3-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3月20日14: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B座11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沈东进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97,193,885股,第一至六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193,885股,第七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8,733,65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90,682,500股。其中第一至六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90,68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16%,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6%;第七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32,222,2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4%,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3%。本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2,221,4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4 %。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90,251,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反对347,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8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二)审议《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90,251,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反对347,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8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三)审议《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年度本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40,593,407.38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3,930,587.69元,2013年度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36,662,819.69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3,666,281.97元,201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2,996,537.72元,资本公积为1,608,467,502.99元。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对股东的回报以及公司2014年度实际的现金流情况,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按年末总股本 297,193,885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0.2元(含税)现金红利,共派送现金红利5,943,877.70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27,052,660.02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同意190,217,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465,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关于<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90,251,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反对347,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 8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五)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90,251,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反对347,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弃权8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六)审议《关于〈2014年度全面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58,461,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0%;反对32,137,2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 %;弃权 8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七)审议《关于对控股子公司重庆中房双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31,790,8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反对347,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 %;弃权8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 %。 关联方中住地产开发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赵志军、焦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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