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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14-006号 债券简称:13天士01 债券代码:122228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2014-03-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3年3月28日至4月2日发行的4亿元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简称“13天士01”、“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3月31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3月29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3天士01”、债券代码“122228”。 3、发行主体: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4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98%,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 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还本付息将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8、债券起息日、付息日和兑付日:“13天士01”的起息日为2013年3月29日;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2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3 年3 月29 日至2018 年3 月28 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 年3 月29 日至2016 年3 月28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3 月29 日至2018 年3 月28 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3 年3 月29 日至2016 年3 月2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3、担保方式:“13天士01”为无担保债券。 14、发行时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5、跟踪评级结果: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在近期出具“13天士01”的跟踪评级报告,详细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跟踪评级报告。 16、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98%,每手“13天士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8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28日 2、债券付息日:2014年3月31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3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天士0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3天士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80元(含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天士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8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3天士01”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具体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3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4年4月11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3天士01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证券部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账户号码:12001815700052509692 账户名称: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机构:证券部 咨询电话:022-26736999 传 真:022-26736999 邮寄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2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天士力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300410 (2)请上述QFII最晚于2014年4月11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3天士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于2014年4月11日前(含当日)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证券投资部。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凯境(更名自:闫凯)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2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 电话:022-26736999 传真:022-26736721 联系人:刘俊峰、赵颖 2、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0楼 电话:021-60933177 传真:021-60933172 联系人:吴卫钢、吴小萍、杨济云、从昉昕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2日 附件:“13天士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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