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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2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1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3月14日以专人送达及邮件方式通知各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俞龙生先生主持,出席会议应到董事7名,出席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李再华独立董事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议案》。

董事俞龙生、郑玉英、俞赟与此次激励计划的个别激励对象为近亲属关系,吴土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以上四名董事作为关联董事回避此项表决。该议案由其他3名董事表决通过。

由于激励对象侯建丰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方林平、奚元良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股份,陆子竹因个人原因减少认购应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人员应获授限制性股票共计6.26万股。经前述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应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04.74万股减少为198.48万股,其中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75人减少为72人。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具体内容刊登于 2014 年 3月 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俞龙生、郑玉英、俞赟与此次激励计划的个别激励对象为近亲属关系,吴土生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以上四名董事作为关联董事回避此项表决。该议案由其他3名董事表决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及《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以及 2014 年 3月 7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4 年 3月21 日,同意向 7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98.48万股,授予价格 5.71 元/股。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具体内容刊登于 2014 年 3月 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3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3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3月14日以专人送达方式通知各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伟荣先生主持,出席会议应到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议案》。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为75名,其中激励对象侯建丰已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方林平、奚元良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股份;陆子竹因个人原因减少认购应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也进行相应调整: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4.74万股调整为198.48万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75人调整为72人。

以上调整符合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除因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或减少认购其应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未同时参加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4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

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3月 7日审议通过了《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2014年 3 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调整情况

由于激励对象侯建丰离职(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份4.38万股),方林平、奚元良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股份(股权激励计划二人合计授予1.23万股),陆子竹因个人原因减少认购应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实际认购1.1万股股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份1.75万股,放弃0.65万股),经公司监事会核准确认,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人员应获授限制性股票共计6.26万股。

经前述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应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04.74万股减少为198.48万股,其中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75人减少为72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姓名职务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调整数量本次调整后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吴土生董事、副总经理9.6309.63
李党生副总经理9.2809.28
贾坤副总经理、董秘5.2505.2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180.586.26174.32
合计204.746.26198.48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为75名,其中激励对象侯建丰已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方林平、奚元良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股份;陆子竹因个人原因减少认购应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也进行相应调整: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4.74万股调整为198.48万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75人调整为72人。

四、监事会意见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为75名,其中激励对象侯建丰已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方林平、奚元良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股份;陆子竹因个人原因减少认购应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也进行相应调整: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4.74万股调整为198.48万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75人调整为72人。

以上调整符合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5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 3月 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14 年3月21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性股票,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 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股票。

3、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共计72名,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具体名单及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吴土生董事、副总经理9.634.70%0.08%
李党生副总经理9.284.53%0.08%
贾坤副总经理、董秘5.252.56%0.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72人)180.5888.20%1.56%
合计(75人)204.74100%1.76%

4、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计算48个月。在授予日后的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在授予日的12个月后的36个月为解锁期。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锁,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限制性股票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次解锁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次解锁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2)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可在董事会确认当期达到解锁条件后,在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当期未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5、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对于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解锁期财务业绩指标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以2013年净利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以2013年净利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以2013年净利润/营业收入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同时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6、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5.71 元/股。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3 年 12 月 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公司将审议通过后的《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就上述事项与证监会进行了沟通。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激励计划草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3 日获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公司报送的激励计划草案及修订部分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4日发布备案无异议公告。

3、2014 年 1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4、2014 年3月7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4 年 3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14 年 3 月 21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第七章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规定,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由于激励对象侯建丰离职(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份4.38万股),方林平、奚元良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股份(股权激励计划二人合计授予1.23万股),陆子竹因个人原因减少认购应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实际认购1.1万股股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份1.75万股,放弃0.65万股),经公司监事会核准确认,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人员应获授限制性股票共计6.26万股。

经前述调整,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应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04.74万股减少为198.48万股,其中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75人减少为72人。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4 年 3 月 21 日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姓名职务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吴土生董事、副总经理9.634.85%0.08%
李党生副总经理9.284.68%0.08%
贾坤副总经理、董秘5.252.65%0.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69人)174.3287.83%1.50%
合计(72人)198.48100%1.71%

3、授予价格:5.71元/股。

4、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各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限制性股票费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票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计量和核算。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财务数据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设定为4年,假定2014年1月1日为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日,则该等限制性股票的可效期可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解锁条件,按照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和谨慎性原则,将上述限制性股票理论价值对应的管理费用在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进行分摊,其中,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部分在授予日起之后2年内分摊;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部分在授予日起之后3年内平均分摊;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部分在授予日起之后4年内平均分摊。各年分摊费用明细如下:

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14年

(万元)

2015年

(万元)

2016年

(万元)

2017年

(万元)

928.89325.11325.11185.7892.89

注:

(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是根据本计划一次性授予198.48万股进行的测算。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解锁的具体情况。

(2)受各期解锁数量的估计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的预测性影响,公司预计的成本总额会与实际授予日确定的成本总额会存在差异。

(3)由于限制性股票费用不是公司实际付现费用,对上述费用的确认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和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发现,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为75名,其中激励对象侯建丰已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方林平、奚元良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股份;陆子竹因个人原因减少认购应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也进行相应调整: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4.74万股调整为198.48万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75人调整为72人。

2、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3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7名董事中的4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 年3月21日,并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人员、数量、价格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审核意见

1、对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议案》的审核意见。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为75名,其中激励对象侯建丰已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方林平、奚元良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股份;陆子竹因个人原因减少认购应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也进行相应调整: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4.74万股调整为198.48万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75人调整为72人。

2、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除因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或减少认购其应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未同时参加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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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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