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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35版) 16、审议通过了《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3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备查文件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郭现生先生,男,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林县重型煤机设备厂厂长,林州重机(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七台河重机金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鸡西金顶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鄂尔多斯市重机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郭现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5,42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29%,与持有公司股份54,269,8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10.11%的韩录云女士为夫妻关系,除此之外,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宋全启先生,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经济学博士。曾任郑州大学金融系主任、副教授,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南万国咨询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博宁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宋全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9,74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8%,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3)司广州先生,男,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郑州煤矿机械厂工程师,郑州中机六院中达公司总工程师,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现任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董事、徐州科博机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州生元提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司广州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0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4)田连成先生,男,汉族,1957年9月生,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鸡西矿务局城矿技术员、材料科副科长,鸡西矿务局供应处副处长、处长,鸡西矿务局机电总厂董事长、总经理,龙煤制造公司常务经理。现任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田连成先生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5)韩录云女士,女,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林钢站北锻造厂会计,林县重型煤机设备厂会计,林州重机(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现任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林州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韩录云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4,26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1%,与持有公司股份205,428,6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38.29%的郭现生先生为夫妻关系,除此之外,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6)郭书生先生,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曾任林钢站北锻造厂供应科长,林县重型煤机设备厂供应科长,林州重机(集团)公司董事、供应处长、常务副总经理,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书记;现任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西安重装澄合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鄂尔多斯市琅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郭书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43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与持有公司股份205,428,600股的郭现生先生为兄弟关系,与持有公司股份54,269,800股的韩录云女士为叔嫂关系,除此之外,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宋绪钦先生,男,1965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教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曾任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企业管理系教师、贸易经济系教师,河南万国咨询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企业发展研究所所长;现任河南省资本市场学会秘书长,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河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理事,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术办主任,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宋绪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胡省三先生,男,汉族,1940年11月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技术员、工程师、研究所主任、院长,煤炭工业部科技司(局)长、技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国煤炭学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现任孙越崎科技教育基金会秘书长,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胡省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3)朱小平先生,男,汉族,1949年3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教授,哈工大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朱小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4-0040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及审议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为保证公司监事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4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工会主席马新开先生主持召开,会议应参加职工代表50人,实参加职工代表50人,达到法定人数。 经与会代表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选举赵富军、李荣(相关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相同。 二、备查文件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1、赵富军,男,汉族,1974年1月生,大专学历,河南林州人。曾任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处技术主管,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处副处长,现任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处处长,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其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李荣,女,汉族,1974年8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河南林州人。曾任绿地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主管会计、财务科科长,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现在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处工作。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其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4-0038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于2014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9,241,196.68元,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 根据《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需将拟解锁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为2,339,792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536,574,636元变更为534,234,844元。 上述内容详见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37)。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需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4-0037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的原因 根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自授予日(2011年10月26日)起的36个月分三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 个月和36个月。若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分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36个月后各申请解锁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30%、40%。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中的业绩考核条件为:201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0年增长335%(不低于4.5亿元人民币)。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9,241,196.68元。该金额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定制的业绩考核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第三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为2,339,792股。 二、 回购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 1、回购数量 (1)2011年10月26日,公司因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4,579,600股; (2)2012年6月6日,公司向全体股东实施了每10股转增3股并派现金红利1.00元(含税)的权益分派方案。因此,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相应调整为5,953,480股; (3)2012年10月29日,激励对象薛立明等五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了其持有的共104,000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相应调整为5,849,48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063)。 (4)2013年7月23日,第二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因未达到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共1,754,844股全部进行了回购注销,注销数量占授予股票总数的3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47)。 (5)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拟回购注销的第三期拟解锁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339,792股,占授予股票总数的40%。 2、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2011年10月26日,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的价格为7.10元/股; (2)2012年6月6日,公司实施了每10股转增3股并送红利1元(含税)的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方案,公司在进行第二期拟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时,回购价格相应调整为5.39元/股。 计算过程为:(7.1元-0.1元)/1.3股=5.3846元/股≈5.39元/股。 (3)2013年6月13日,公司实施了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的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方案,公司在进行本期拟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时,回购价格相应调整为5.29元/股。 计算过程为:(5.39元-0.1元)/股=5.29元/股。 3、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数量及价格计算,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12,377,499.68元。所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比
四、股本结构变化表 回购前后,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13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3年度的经营业绩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39,792股,回购价格为5.29元/股,是合法、合规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七、公司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因公司2013年度的经营业绩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拟解锁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及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八、其他事项 2011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的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列明的变更、终止情况时,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已取得了股东大会的合法授权。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2,339,792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536,574,636股的0.436%,回购价格为5.29元/股。如股份调整实施过程中出现尾数差异,以中登公司实施后的股份总数及单价为精确数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4-0036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保证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双赢或多赢的效果,2013年度公司与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辽宁通用煤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西安重装澄合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鸡西金顶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了日常关联交易,涉及向关联人销售商品、购买商品等;2014年预计仍将发生此类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简介 1、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 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位于林州市姚村镇河西村,法定代表人为韩录云,经营范围为模锻件、自由锻件、铸钢件、铸铁件和铝合金铸件的生产。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郭现生、韩录云夫妇控制的公司,该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2. 辽宁通用煤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通用煤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调兵山市工业园区,是公司持股49%的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为煤矿机械设备制造、销售;煤矿机械设备检修;设备租赁。 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子山先生担任辽宁通用煤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该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是公司持股45.5%的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的咨询和担保、国际国内保理。 我公司董事宋全启先生、副总经理丁保华先生担任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董事,该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4、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 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路11号院,是公司持股47%的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为矿山设备制造及维修;机电设备安装施工;调度绞车、设备租赁,贸易及服务。 我公司董事司广州先生担任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吕江林先生担任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重机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该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5、西安重装澄合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重装澄合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合阳火车站西,是公司持股23.08%的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为圆环链、液压阀组、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道岔、箕斗、罐笼、各类矿车、机械设备加工生产,液压支架修理,矿区采掘机械设备维修和服务。 我公司董事郭书生先生担任西安重装澄合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的董事,该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6、鸡西金顶重机制造有限公司 鸡西金顶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南星街47号,是公司持股49%的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为液压动力装置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 我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担任鸡西金顶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该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关联方交易 1、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情况 公司2013年度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日常关联交易数额确认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2、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公司结合2013年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和2014年公司生产计划情况,对2014年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预计2014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97,90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表: 单位:万元
如公司2014年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超出上述预计的,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维护本公司及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和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下,参照同时期市场价格确定。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相关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多为销售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等煤炭综采机械设备,以及采购煤炭机械配件等,均基于正常经营活动而产生,有利于公司及各关联方生产活动的开展。 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交易行为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有利于公司及各关联方的发展,没有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公司关于确认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作为单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有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无关联关系董事一致审议通过该关联交易议案。该关联交易议案还将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应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2013年实际发生及预计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资料,认为本次《关于确认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关联交易涉及的价格是按市场原则公允定价,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2)关于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于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正常、合理的;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3、公司监事会意见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在结合2013年度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对2014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科学、合理的预计,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2013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内容、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履行的程序等进行了核查,发表保荐意见如下: 公司2013年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104,772,057.88元;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181,443,874.39元,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对相关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关联交易定价依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并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公允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及林州重机《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林州重机2013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无异议。 (二)保荐机构对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预计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内容、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履行的程序等进行了核查,发表保荐意见如下: 1、公司 2014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议案将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应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关联交易涉及的价格是按市场原则公允定价,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3、该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及林州重机《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4、林州重机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协商确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5、该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对相关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6、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林州重机2014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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