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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鑫富药业 公告编号:2014-009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 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公开增发2,93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担任该次公开增发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浙商证券自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仍继续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公开增发的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仍未使用完毕。 公司于2013年4月启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聘请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为加强募集资金后续使用的管理,公司决定聘请申银万国作为募集资金后续使用的持续督导机构,于2014年3月19日与浙商证券签署了《关于终止持续督导工作的协议》,并于2014年3月24日与申银万国签订了《募集资金使用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督导期限自公司与申银万国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止。公司同时和申银万国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申银万国指派沈敏明先生、尹永君先生担任募集资金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止。 保荐机构简介及保荐代表人沈敏明先生、尹永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6日 附件一、申银万国证券简介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原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与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于1996 年合并而组建成立的中国第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创业至今,公司已经发展成为一家拥有5,000多名员工,在全国共设立了9家分公司、150多家营业网点,并设立了研究所、香港公司、富国基金公司、申万菱信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直投公司等控股子公司的全国性证券经营机构。公司注册资本67.1576亿元,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大型国有重点金融企业。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期货经纪业务及直接投资业务等。 附件二、保荐代表人简历 沈敏明先生: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5年12月起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09年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先后参与或负责了工商银行(601398)、生意宝(002095)、帝龙新材(002247)和华星创业(300025)IPO、以及帝龙新材(002247)再融资等多个保荐项目。 尹永君先生:法律硕士,保荐代表人。2008年9月起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4年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先后参与或者负责了同花顺(300033)和风范股份(601700)IPO、以及华意压缩(000404)、金山股份(600396)和大橡塑(600346)再融资等多个保荐项目。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名称:鑫富药业 公告编号:2014-010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11号"文核准,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以11.98元/股的价格向社会公开增发29,32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1,253,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238,42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1,015,172元。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9月28日对本公司本次公开增发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天会验字(2009)第179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公司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于2014年3月24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浦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080155260000457,截止2014年3月10日,专户余额为1,126.75万元(含下述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万元),另有8,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14年11月4日期满前需归还于专户),共计9,126.75万元。上述金额仅用于公司年产20,000吨全生物降解新材料(PBS)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3年4月13日,期限6个月,自动续存。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申银万国。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浦发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银万国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银万国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浦发银行应当配合申银万国的调查与查询。申银万国每半年(公司上一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C或者D的,则为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银万国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敏明、尹永君可以随时到浦发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浦发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浦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银万国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浦发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银万国。浦发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浦发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银万国,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银万国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银万国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浦发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浦发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银万国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银万国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浦发银行、申银万国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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